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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洛克提提斯”轮拖欠保险费争议案

  • 发布时间:2010-2-14 19:15:00
  • 阅读次数:15923
  • 编辑:航运在线
船名:“菲洛克提提斯”
原告:汽船相互保险协会(百慕大)有限公司
被告:蓝贝壳航运有限公司

争议焦点:

承保条—相互责任保险—“共同会员条款”—管理条款—英国法

事实部分:

从1991年开始,原告通过保险经纪人向被告的管理人希文卓海上企业公司(以下简称“希文卓公司”)签发承保条的方式为被告所有的“菲洛克提提斯”轮和被告的管理人希文卓公司所经营的数艘船舶(包括“菲洛克提提斯”轮)陆续承保了相互责任保险。原告的入会和承保证书的共同会员条款规定:“希文卓公司作为管理人是本保单的共同会员,其受保范围仅限于由船舶所有人承担风险的根据习惯进行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在规则和本入会证书的条款、条件和除外责任中规定的承保范围之内的风险、责任、费用和支出。任何一个共同会员根据规则和本入会证书的条款、条件和除外责任而丧失获得赔偿的行为将使全部会员丧失赔偿。全部共同会员对因入会而欠付给协会的任何保费承担连带责任;任何共同会员收到的协会支付的任何款项将解除协会支付同一款项的责任。”原告的入会和承保证书的管理条款规定:“本船是希文卓公司的一部分。本船作为其船队的一员,其所有人作为被保险人与作为被保险人的船队的其他船东,对船队中船舶欠付给协会的会费、分摊和其他任何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船队中任何一条船舶未支付应由其支付的会费、分摊和其他任何款项,将被视为本船船东未支付会费、分摊和其他款项。”
从1995年起,开始出现被告及其管理人不同程度的拖欠会费、抗辩费免赔额、退会费、抗辩退会费的情况,累计拖欠原告保险费达754,809.11美元。原告认为,根据原、被告之间的保赔保险合同中的“共同会员条款”和“管理条款”的规定,被告作为入会船东(被保险人)之一,应对其作为共同会员(共同被保险人)的管理人所经营的所有船舶拖欠原告的保险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拖欠的保险费754,809.11美元及其利息。后在诉讼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会费及其他应付款项共计291,088.10美元及利息。

法院意见:

本案系船舶保赔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是外国人,所以案件属于涉外民事纠纷。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69条,本案适用双方当事人在协会规则中明确约定的英国法律调整。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条,本案所涉合同符合该法对海上保险合同的界定,故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应当作为本案的准据法。
本案中船舶保赔保险合同是有效合同。根据英国的实践,承保条已被认可为海上保险单,保险人一旦签署保险经纪人准备的承保条,该保险合同便视为成立。因此,本案中原告签发的10份承保条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成立,即船舶保赔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的义务。
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85条规定,原告保险单条件中的“共同会员条款”和“管理条款”为有效担保条款,可以替代保险费。被告不仅应对未能按时支付保险费承担违约责任,还应对其管理人希文卓公司所管理的其他船舶所拖欠的保险费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险费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其具体数额、计算方式和计算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船舶保险费291,088.10美元。

[评论] 

1、处理涉外民事纠纷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法律适用问题。国际私法中准据法的确定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2、在英国海上保险市场上,通过保险经纪人安排保险, 从保险人签署“承保条”(Slip)起,海上保险合同成立。
3、被保险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充分了解保险合同中各个条款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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