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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A FRONTIER”轮沉没所载货物全损保险利益争议案

  • 发布时间:2014-11-3 10:04:00
  • 阅读次数:18058
  • 编辑:航运在线
船名:“PIA  FRONTIER”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闽胜砂石有限公司 

争议焦点:

风险转移—买方未付款,提单未转让-保险利益

事实部分:

原告与买方(一个日本公司)签订6,000吨砂石买卖合同,货物于2002年9月6日装上“PIA  FRONTIER”轮,承运人签发的提单载明原告为托运人,运费在福州支付,收货人根据托运人的指示。为此原告向被告传真了发票,要求按发票金额加成10%投保。该发票载明闽江过滤砂6,110吨,CIF鹿岛价每吨15美元。同日,被告签发了货物运输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100,815美元,险别为平安险,被保险人为福州闽胜砂石有限公司,赔付地点为KASHIMA  JAPAN(日本鹿岛)。9月7日,该轮离开福州港,驶往日本途中,遭遇台风沉没,船上货物全部灭失。事后,原告向被告报了案,并向被告提交了提单等相关单据要求理赔。原告仍持有全套三份正本提单中剩下的两份,并且原告自愿将该两份正本提单提交法院保存,以证明其是发生保险事故时唯一对涉案货物具有所有权的人。被告预赔了部分损失14,920.62美元,其余没有赔付。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全额赔付。
被告辩称:CIF价格条件下,货物灭失和损坏的风险自货物装上“PIA  FRONTIER”轮后,涉案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已经全部转移给了买方。所以,原告不具有涉案货物和运费的保险利益,不是适格原告。

一审法院意见:

双方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是否对涉案货物具有保险利益,取决于发生保险事故时涉案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是否已转移给买方。本案中,发生保险事故时,原告并未背书转让提单,且至今仍持有全套的正本提单,因此原告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涉案货物具有所有权,当然也就具有保险利益。即使原告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有权根据贸易合同的约定将风险转移给买方承担,而向买方要求支付货款,但这是原告(卖方)的一种权利,原告有权予以放弃,自己承担风险,而选择根据未背书转让的全套正本提单及其作为被保险人的保单直接向保险人索赔。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涉案货物全部沉没而导致的损失。

二审法院意见:

虽然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由买方负担,但买方并未支付货款,根据当事人互负债务应同时履行的原则,买方不付款时,买方可以不背书转让提单和保险单,原告作为货物所有权人和被保险人当然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基于上述理由,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交流中心
丹东辽东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2011-7-22 15:54:04
法院判的正确,保险公司也太不专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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