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新闻
案件编号:(1998)武海法商字第76号/(1999)鄂终经字第106号
船名:“鑫通”
原告:深圳市鑫通海运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某保险公司
争议焦点:
全损险—推定全损是否成立—国轮修理报价适用中船总1992年版黄皮本还是蓝皮本一主机更换适当机型举证
事实部分:
1997年,原、被告双方签订全损险(含四个附加险)船舶保险合同,船名“鑫通”(中国籍),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均为165万美元。保险期间该船在香港附近蒲台岛水域与外国船舶发生碰撞,严重受损,拖至广州黄埔港检验修理。原告发出“全损通知书”,但未委付。被告拒绝赔偿全损。原告依据中船总1992年版蓝皮本(适用于外国籍船舶)进行修理报价,估计修理费超过保险价值;被告认为应当依据中船总1992年版黄皮本(适用于中国籍船舶)报价,估计修理费不超过保险价值。当时“鑫通”轮的市场价约100万美元,碰撞的对方外籍船同意接受按全损赔付“鑫通”轮船舶损失。
一审法院意见:
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修理费应当按照中船总1992年版黄皮报价。而且保险人已聘请中国船级社(CCS)武汉审图中心论证“YAMAR 8N 280 – UN”主机优于原主机且适合于该船。船东无权主张必须使用原厂新机型A37。估计修理费(包括主机更换费用)不超过双方约定的保险价值,保险人只应按照附加险赔付救助费用和碰撞责任。
二审法院意见:
维持原判。
(注:如需进一步的资料或愿意加入讨论,请联系wangpengnan@wpnlawyer.com)
本文来源:辽宁鹏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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