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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建造合同伦敦仲裁案

  • 发布时间:2011-11-16
  • 阅读次数:3313
  • 编辑:航运在线

申请人:山东远东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C & Heavy Industries Co. Ltd

争议焦点:

船舶建造合同 – 分期支付船舶建造款 – 以人民币支付不构成根本违约 – 建造人接受人民币支付视为放弃主张违约 – 船厂未向建造人提供银行还款保函构成根本违约 – 金融危机导致船厂资金困难 – 船厂未开始建造船舶 – 240天延期交船条款不适用 – 合同的解除 – 返还预付的船舶建造款

事实部分:

2008年4月11日,申请人山东远东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买方与被申请人韩国C & Heavy Industries Co. Ltd作为卖方(建造人)订立船舶建造合同,由被申请人建造一艘DWT18万吨的散货船,合同总价格为9800万美元。合同规定,建造款分4期支付,其中第一期建造款为合同总价的10%,即980万美元。在申请人支付第二期船舶建造款之前,被申请人需提供一份银行出具的还款保函(refund letter of guarantee),承诺在被申请人无法履行合同时,返还给申请人已经支付的造船款,但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80%。申请人如约向被申请人支付了第一期建造款980万美元,并额外支付给被申请人360万人民币。但由于被申请人没有向申请人提供银行出具的还款保函,申请人没有再支付第二期船舶建造款。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一直没有开始船舶建造。合同规定的交船期是2010年3月31日,并允许最晚的延期交船时间是此后240天,即最晚交船不能超过2010年10月27日。

经调查得知,被申请人有两个船厂,一个位于韩国的Mokpo,可以建造最大DWT8.1万的船舶,但该船厂施工必需的浮船坞因被申请人无法支付购船款,建造人大连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仍未交付。另一个船厂位于韩国的Geoje,可以建造最大DWT18万吨的船舶,但由于发生金融危机,被申请人没有后续资金,该船厂的施工建设自2008年8月开始停工,始终未建造完成。申请人建造的船舶是该船厂准备建造的第一艘船舶。此外,据悉被申请人已经进入破产重组程序,但并未正式宣告。

鉴于被申请人已经不可能再履行合同,且未按合同约定提供银行还款保函,已构成根本违约,申请人在伦敦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返还预付的第一期建造款980万美元和额外支付的360万人民币费用,并终止建造合同。

被申请人拒绝返还,提出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一期建造款,且提供银行还款保函并非合同的条件,申请人未再支付其他分期建造款构成违约,并提出申请人申请扣押被申请人在大连建造的浮船坞是导致船舶建造延迟的原因之一。但被申请人承认船舶建造尚未开始。

仲裁裁决:

仲裁庭查明,由于船舶未开始建造,即使按照合同被申请人主张的最晚延期交船的2010年10月27日,船舶也无法建造完成。而没有任何证据显示申请人扣押浮船坞会影响船舶建造,因为诸如切割龙骨和其他准备工作不需要浮船坞,而这些工作也没有启动。因此,仲裁庭认定,本案不存在可以延期交船240天的情况,被申请人交船的期限是2010年3月31日。如果申请人履行了分期支付建造款的义务,则被申请人因不能交船而构成违约。

仲裁庭进而查明,截止到2010年4月25日,申请人陆续向被申请人支付了总计980万美元,其中部分以人民币支付,但仲裁庭认为部分以人民币支付并不构成对合同的严重违反,而且被申请人在收到人民币支付的款项后也没有拒绝,而是接受了申请人的支付,因此被申请人已经放弃主张申请人违约的权利。随后,申请人又陆续向被申请人支付了部分款项,对此申请人要求额外返还360万人民币。

仲裁庭还认定,被申请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给申请人银行还款保函,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对此申请人可以解除合同。考虑到整个案情及被申请人采取的行动,仲裁庭认定被申请人已经解除了合同,而这也已经为申请人所接受,因此合同就此终止。

据此,仲裁庭裁定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980万美元及360万人民币,并支付从2009年2月18日其的利息,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

(注:如需进一步的资料或愿意加入讨论,请联系wangpengnan@wpnlawyer.com)

(本文来自:辽宁鹏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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