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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未尽管货义务须担责

  • 发布时间:2014-10-31 12:05:00
  • 阅读次数:6531
  • 编辑:航运在线

    【案例】 

案情: 广州ABC贸易公司: 我司委托一家货代公司出口一批机器到伊朗。1月初,货物从黄埔起运,货代公司给我司签发了货代提单。到港后,收货人发现将近一半的机器的出现破损。经检验报告得知,机器出现擦痕、锈迹、破损和变形的是由于在散杂货船运输过程中的相互碰撞所致。在与货代交涉中,货代以其不是实际承运人为由不愿承担责任。同时声称:船东对风暴天气导致的货损和甲板上的货损可以免责。请问,我司是否可以要求索赔呢?向货代索赔还是向船东索赔?索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律师解析:这属于追究货代公司“无船承运人责任”以及承运人“适货义务和管货义务”的认定问题。 我们已审阅贵司与该货代公司之间的合同,贵司与该货代公司的合同不是货运代理合同,而是货物运输合同。根据该货代公司签发的货代提单和双方之间的合同形式,可以认定该货代公司的承运人法律地位,可以追究该货代公司作为承运人的法律责任。同时,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可以直接向该货代公司索赔。 虽然,贵司与货代之间的运输合同中并未约定具体的运输方式,但是贵司的此类机器应当以框架柜等集装箱特种柜运输为常规的运输方式。而且经调查,贵司的这批货通过散杂货船运输比通过集装箱班轮运输的运费成本要低50%左右,而贵司已经支付了对方相当于集装箱班轮运输的费用。 风暴天气不是台风,不属于不可抗力,不是法定的免责理由。退一步讲,即便货代公司提出的遭遇风暴天气的事实成立。但是遭遇恶劣天气是海上航行的可以预见的常态,导致货物损坏的根本原因不是恶劣天气,而是货物运输装载的方式不当。虽然现行的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装载此类机器必须使用某种特定运输方式。但是,根据《海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从而在目的港完好地交付承运货物。除了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外,承运人应该对货物在其责任期间发生的损坏承担责任。该货代公司作为无船承运人,为了获取更大运费差价而选择一种不稳当、不安全的运输方式,违背了其作为专业人士应尽的妥善、谨慎的管货义务,其对货损是因可免责事由所致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承运人是否可以对甲板货享受免责呢?根据《海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承运人对甲板货的特殊风险造成的损坏免责有两个主要条件:1、承运人在舱面上装载货物,已经同托运人达成协议,或者此种装载是符合航运惯例或者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货物的损害是由于此种装载的特殊风险所致。但是,在本案中,货物遭受损害的主要原因是船舶不适货以及承运人未尽合理、谨慎的管货义务双重原因所致,尽管甲板货的特殊风险与损害后果有或多或少的联系,但是,承运人对此难以证明。并且,货运合同未约定将机器装载于甲板舱面,也没有此种装载符合航运惯例或相关法律的规定,所以,货代公司主张免责的第二个理由也不能成立。 总之,该货代公司只有证明其就此种装载方式同托运人达成了协议,或此种装载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或此种装载方式符合航运惯例,才能享受免责。因此,货代公司选择的散货船运载方式是缺乏合同依据,缺乏法律依据和缺乏航运惯例支持的,违反了适货义务和管货义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交流中心
航运阿牛2012-12-7 14:24:40
关于管船过失还是管货过失,期间有很大变数,有两点值得探究:
1, 该机器是否使用集装箱框架进行运输才符合航运惯例?笔者认为也不一定,实际上框架箱运输照旧有同样的风险。

2, 关于管货过失的说法,也不尽然,其实在很多情况下管货和管船是难以严格区分的,这家货代显然和实际CARRIER没有协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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