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分析 > BIMCO的通告及在期租链条下的承租人是否应当负担税费

BIMCO的通告及在期租链条下的承租人是否应当负担税费

  • 发布时间:2014-11-3 9:25:00
  • 阅读次数:10466
  • 编辑:航运在线

案件摘要:
英国航运案件 :Global Maritime Investments Ltd v STX Pan Ocean Co Ltd (The “Dimitris L”) [2012] EWHC 2339 (Comm)
– 在解释 BIMCO 租船合同条款时,是否应当考虑 BIMCO的通告及在期租链条下的承租人是否应当负担税费


Global Maritime Investments Ltd v STX Pan Ocean Co Ltd (The “Dimitris L”) [2012] EWHC 2339 (Comm)
– 在解释 BIMCO 租船合同条款时,是否应当考虑 BIMCO的通告及在期租链条下的承租人是否应当负担税费。根据一个修订过的 NYPE 格式合同,Dimitris L船经由包含四个期租合同的租船链条出租给承租人。租船链的船东是 Sea Rose Marine SA (以下简称“Sea Rose”), 将本船出租给租船链的光船船东或主承租人 STX Pan Ocean (以下简称“Pan Ocean”)。其余三个子租船合同如下顺序: Global Maritime Investments Ltd (以下简称 “Global Maritime”), Navios International Inc (以下简称“Navios”) and Sangamon Transportation Group (以下简称“Sangamon”)。各期租合同的主要条款基本是相同的,其中都包括第 112条,即由 BIMCO的文件委员会根据美国 1986年颁布的税收改革法令起草的,引进了美国总运输税(“USGTT”). 该条款规定:“任何依照美国 1986税收改革法令、……颁布的[USGTT]……对本期租合同下开始或止于美国的运输收入征税。此类收入依照美国法律如被认定为美国来源的运输总收入,将由租家偿付”。在起草时,本条款由 BIMCO的 1998年 7月 6日第九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进行了推荐。由于在期租期间该船停靠过3个美国港口,Sea Rose向美国财政部支付了总数为 134,400美金的 USGTT。Pan Ocean向 Sea Rose全额偿付了该数额,并之后向 GlobalMaritime寻求同样的偿付。因为偿付的原因,Pan Ocean从双方当事人的另一个期租合同下的到期款项扣除了该数额。在随后的仲裁中,仲裁庭(以下称“第一仲个裁庭”)裁决 Global Maritime有义务偿付 Pan Ocean,Global Maritime针对该款项的请求被驳回。Global Maritime随后起诉 Navios,之后 Navios又起诉 Sangamon。在这些仲裁中,仲裁庭(以下称“第二个仲裁庭”)依多数裁决 Global Maritime和 Navios无权要求该偿付,即 Global Maritime已经向 Pan Ocean支付的款项。在这些仲裁中,仲裁庭在解释合同内容时考虑了告。Christopher Clarke法官听取了这三个仲裁上诉,核心问题是期租链下的哪个/些租家应当承担 USGTT的费用。特别是要考虑以下
三个问题:
( a)仲裁庭在解释期租合同的第 112条时,是否正确地考虑了通告;
( b)Global Maritime 和 Novios是否有权从他们的下家获得偿还;
( c)第 112条是否排他地决定 USGTT。
该法官认定仲裁庭在将通告作为背景内容一部分进行考虑时没有出错。仲裁员有权认定,当涉及到美国的贸易时,该通告对于期租合同下的任一当事人都是合理可获得的(ICS v West Bromwich [1998] 1 WLR 896)。该通告不是因为其是对该税收的准确陈述(它也许准确,也许并不准确)而相关,而是因为其表明了该条款意图针对的风险。关于起草人的主观意图的证据是不被采用的,也不会因为提交指明起草人的意图和当事人的意图一致而可以被采用。但是证明交易目的的证据,尤其是其意图针对的风险是可以被采用的。作为拥有该通告的商业当事人,将基于其意图承担这种风险来解释该条款。Pan Ocean,即光船船东,认为他们有权从他们的下家处获得偿付,以支付他们依照USGTT向船东支付的费用,而后者则有权从他们的下家处获得支付或偿付。该条款要求的是:(i)税费应当由某方支付;(ii)该税费是依照在相关租船合同下因运输产生的收入而征收;(iii)出租人请求的是一项偿付。在本案中,134,400美金的税费由 Sea Rose支付。该条款并未要求税费应由向承租人起诉该费用的光船船东支付。该税费是依照在几个租船合同下因运输而产生的收入而征收,包括且尤其是昀后一个做出指示承担到美国航次的租船合同。按照租船链条向下请求的一次性数额的偿付,应当或者转而向租船链上家支付。考虑到是昀终的承租人指示船舶开往美国,这种要求其承担所有税费的做法并没有不符合商业习惯。另一方面,Sangamon,即租船链昀后的子承租人,辩称通告表明起草该条款的人认为该税费,在任何情况下,应当从租船链的任何一方(且不止一方)处收取,而不是昀终的子承租人,因为其不是租金或运费的收取人。在这种情况下,如通告所表明的,该条款意图是使租船链中出租人从承租人处收索其支付的税费。然而该条款并未规定任何进一步的偿付。该条款指向的是应被偿付的“任何税费……”。出租人,无论是光船出租人或其他,应当(或许)依照其所收取的租金 /运费支付税费。但是如果承租人从他处寻求其向出租人支付费用的偿付
,其并非在寻求税费的偿付,而是其依照税费向下家支付的费用的偿付。而且,任何税费应当依据“租船合同下因运输而产生的收入”而征收。在本案中,税费是依照主租船合同运输产生的费用而征收,因为它是主租船合同租金的一个部分。它并非依照任何子租船合同运输产生的费用而征收。
该法官认为第一个仲裁庭采用的解释是错误的。他同意多数法官的意见即子租船合同中“税费……依照租船合同下运输产生的费用而征收”的用语,不包括在主租船合同下按收入征收的税费。该条款是针对在租船合同下应付租金而产生的税收,并针对被请求承担偿付的当事人。如果 Navios 和 Global Maritime想要各自在针对 Sangamon 和 Navios的诉讼中获胜,他们需要说明由 Sea Rose支付的税费是“依照与 Sangamon 或Navios的租船合同下运输产生的费用而征收的税费”,因为是由于 Sangamon 或 Navios指示到美国及从美国出发的运输航次才产生了被征税的收入。这是一个牵强且不自然的解释,而且存在错误。税费和有关税费的偿付是不同的事情,没有足够的原因可以解释“任何……税费”包含了税费的偿付。仅就商业背景考虑,多数仲裁员认为依照他们对条款的解释,对税费负担的分配,即由承租人向纳税人偿还税费但不能继续向下追偿,至少跟将所有税费负担施加给昀终的承租人一样明合理。他们认为有足够的理由接受现有的解释,而非采取另一种解释。该法官进一步认定让昀终的承租人承担所有租船链条下税费的风险是一个非常沉重的负担,因此该法官更倾向于支持多数仲裁员采用的解释。由于其采用的解释方法,第一个仲裁庭的裁决并没有遇到什么困难。该裁决没有强调这种解释的潜在后果,即昀终的承租人要,或者也许要,承担所有租船链下征收的税费。该通告明确表示每一个承租人应当,正如光船船东,为税费负责,并且该条款规定每一个承租人可以从其对应出租人处收索其所付的税费。它并没有涉及就租船链条一直到昀后承租人的税费或多次税费的责任问题。相应的,Sea Rose有权从 Pan Ocean处获得其已支付税费的偿付,但其他人没有此种权利。该法官进一步认定,第二个仲裁庭的多数仲裁员关于租船合同第 112条是针对 USGTT责任分摊的以及第 64条是针对特定税收责任分摊的裁决是正确的。
一个合理的租船合同阅读者是不会认为有关一般费用的第 2条及第 11条是针对 USGTT的,也不会认为该条款,就税费而言,会与特别针对 USGTT的第 112条产生了不同的后果。
鉴于以上,该法官裁定支持了 Global Maritime有关第一个仲裁庭裁决的上诉,撤销了 Global Maritime和 Nivios关于第二个仲裁庭裁决的上诉。

评论:
尽管 BIMCO已经引进了该针对 USGTT的条款超过 25年,这是英国法庭第一次有机会对该条款的效力进行考虑,并在期租合同链的背景下对税费的分摊做出解释,从该判决中可以看出以下两点:
(1)该法官澄清了 Scottish Power Plc v Britoil (Exploration) Ltd [1977] 94 (47) L.S.G 30一案中的法官意见,即任何依赖的材料应当限于“当事人可以意识到并且在签订合同时在他们知悉范围内”,不应作为 Lord Hoffmann在 ICS v West Bromwich一案中陈述的条件,即合同的解释是确定“相关文件传达给一个知悉所有背景知识的合理的人的意义,该背景知识应当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通过合理方式可获悉的”。该法官明确了当事人可以通过其对应当事人合理的预期到哪些文件是他们可以通过合理方式获悉的。

(2)USGTT长期以来对航运业造成了一个问题:船东认为税费应当作为可以向承租人收取的费用,因为是承租人指示出租船舶的航次,即税费只会由承租人指示船舶到达美国港口而产生。这个问题可能会因为一系列的租船合同的介入而扩大并复杂化,就如本案中的情况。现在本判决明确了 USGTT是一个普通的贸易费用,支付税费责任的风险应由租船链条的主承租人承担。因此,如果 BIMCO条款在背对背条款的基础上并入了租船合同,原船东将有权从主承租人(即光船船东)处获得偿付,而主承租人将面临无法从之后的子承租人处获得 USGTT偿付的风险。

                                        航运在线编辑             资料摘自礼德齐伯礼律师行
                                   如有疑问可联系本站或该律师行李连君律师,包括索取英文文档            

交流中心
暂无信息!
[共1/0页] [5条/页] [总条数:0]  第  
我要发表评论
  • * 提示:本栏目话题提交后,需要通过审核才能显示
  • 匿      称:*
  • 评论内容:*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