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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与不可抗力条款

  • 发布时间:2022-7-6
  • 阅读次数:61157
  • 编辑:航运在线

一般而言,任何一方试图依赖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都必须表明他们已尽一切合理努力克服不可抗力的情况。

根据最近英国商事法院关于MUR Shipping BV VS RTI Ltd [2022] EWHC 467 (Comm)纠纷上诉的判决结果,尽管一方必须合理地努力克服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但也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和界限内行事。


2016年,有关船东及其租船人签订了一份在几内亚和乌克兰之间运输铝土矿的包运合同(COA),在此期间产生纠纷。COA规定运费应由租船人以美元支付。然而,2018年由于美国OFAC对租船人的母公司实施制裁,船东援引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要求解约。不可抗力条款约定如下:

36.3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标准的事件或情形:


a) 超出发出不可抗力通知一方的控制;

b) 阻止或延误在装货港装船和/或在卸货港卸货;

c) 由一个或多个政府的任何规则或条例,或政府限制货币转移和交换的任何干预、行为或指示所引起;

d) 无法通过受影响一方的合理努力来克服。


船东的观点是,受制裁影响,如果继续履行该包运合同将违反美国制裁,作为COA明示条款的美元运费付款将被延迟或阻止,属于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


租船人对不可抗力条款的触发提出异议,在初审仲裁庭提出以欧元支付替代运费,且制裁并不影响货物的实际装运、卸货和运输。租船人认为,在向船东提供以欧元支付运费的选择时,已经提出了一个现实和合理的替代方案,以克服不可抗力事件。因此,船东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未满足上述d小点要求,无法解除合同。

仲裁庭支持租船人的观点,认为虽然美国制裁的严重影响确实阻碍了与受制裁实体的贸易,但船东没有采取合理的努力来克服相关事件。相反,接受租船人以非合同约定货币支付的提议将构成合理的努力,并避免了不可抗力事件。


随后,船东向商事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COA规定支付方式为美元,而不是其他货币,因此合同协议及其为避免不可抗力事件所做的合理努力并不扩展适用于接受其他货币的支付。


最终,商事法院推翻仲裁裁决并支持船东的观点,认为在确定此案的合理性问题时,合同义务是最重要的,以某种货币支付的义务是合同的一个关键方面。即使根据不可抗力条款的合理努力要求,船东也没有义务同意本合同条款的变更,也没有义务接受承租人的非合同约定履行(换句话说,以欧元支付)。简而言之,合理努力的概念必须在当事各方之间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加以考虑。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双方不得接受非合同约定履行,即使拒绝接受非合同约定履行将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虽然该案件目前正在进一步上诉,但乌克兰危机再次将供应链和制裁问题摆在了突出位置。在某种层面,该判决根据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对“合理努力”的解释和范围提供了专业的思考与洞察。

*本文编译自Shipowners保赔协会网站


来源:中远保险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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