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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主对海事调查结论不服,怎么办?

  • 发布时间:2024-7-18
  • 阅读次数:170
  • 编辑:航运在线

  货主租了一条船从海上运输一批货不料这批货在途中掉海里了海事局作出了事故调查结论认定船方负主要责任货主却认为事故原因与事实不符那怎么办呢?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

  原告A是一家物流公司。

  2020年10月,物流公司与上海某船务公司签订租船合同,委托其承运货物。随后,上海某船务公司与舟山某海运公司签订租船合同,委托舟山某海运公司所属的Z轮承运货物。

  11月3日,Z轮航行至宁德某海域发生货物落海事故,船方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海事部门。

  11月13日,海事部门作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论书》,认定该起事故为单方事故,Z轮负主要责任,船长负管理责任。

  随后,物流公司提起行政复议,认为涉案事故产生的重大损失,涉及物流公司对相关主体的经济赔偿。结论书认定的原因直接关系到赔偿责任主体和赔偿数额。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论书》中认定的事故原因中有关“货物绑扎不规范”没有证据支持,与事实不符。

  2021年5月,海事部门决定不予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物流公司不服,遂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海事部门作出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论书》。

  判决

  2022年8月22日,厦门海事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原告A物流公司的起诉。物流公司未提起上诉,裁定已发生效力。

  结论: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作为证据使用!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处理海上交通事故的证据。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为了后续行政、民事处理或者诉讼等进行的程序性行政行为,仅是作为后续案件的证据使用,并没有直接设立、变更、消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益。

  在后续的诉讼中,当事人依法可以对水上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如有足以推翻责任认定结论的相反证据,法院将不予采信该水上交通事故认定书。

  2.参照全国人大法工委答复,类似情况类似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5年1月5日)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三)行政指导行为;(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01-3-007-001

 

  案例分享律师简介:韩葳萍,毕业于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法学海商法方向,具有多年在航运公司及保险公司的水险核保、理赔经验,现为南京执业律师,南京律协海商海事及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擅长办理货运保险追偿、船舶保险纠纷、船员劳务纠纷、船舶碰撞纠纷等案件,能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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