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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险的保险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 发布时间:2008-11-25 11:47:00
  • 阅读次数:2981
  • 编辑:船东
 
船舶保险的保险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交流中心
小荷2008-11-25 11:57:00
船舶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时间界限。其中定期船舶保险的期限最长为1年,起止时间以保险单上注明的日期为准,保险到期时,如被保险的船舶尚在航行中或处于危险中或者在避难港、中途港停靠,经被保险人事先通知,保险人按日加收保险费后,保险责任可延续到船舶抵达目的港为止。如果被保险船舶在延长时间内发生全损,则被保险人需按规定加交6个月的保险费。航次船舶保险期限以保单上载明的航次为准,起止时间按下列情况计算:(1)不载货船舶,自起运港解缆或起锚时开始至目的港抛锚或系缆完毕时终止。(2)载货船舶,自起运港装货时开始至目的港卸货完毕时终止,但自船舶达抵目的港当日午夜零点起最多不得超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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