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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全面了解海运提单吗?

  • 发布时间:2014-1-15 14:04:00
  • 阅读次数:17907
  • 编辑:百舸
 
(一)海运提单的性质与种类 
1、海运提单的性质 海运提单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单证,也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文件,被誉为国际贸易与国际航运的基石。在国际贸易与航运中,无论买方、卖方,还是船公司、银行都与提单有着密切的关系。卖方在信用证交易形式下的银行结汇和买方提货都离不开提单,而货方与船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是以提单条款为依据。 提单是承运人所发的货物收据,也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所订的运货契约,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同时也是持单人在目的地请承运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它可以转让,可以进行信贷、抵押以及据此索赔等。然而在国际贸易中,提单的使用也会带来种种风险。 
2、海运提单的种类 常见的提单分类方法及种类有: 
按表现形式划分 纸质提单 Bill of Lading,B/L 电子提单 Electronics B/L 
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划分 已转船提单 On board B/L 备运提单 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按有无不良批注划分 清洁提单 Clean B/L 不清洁提单 Unclean B/L 
按提单收货人抬头划分 指示提单 Order B/L 记名提单 Straight B/L 不记名提单 Open B/L 
按运输方式划分 直达提单 Direct B/L 转船提单 Transhipment B/L 联运提单 Through B/L 
按提单签发人划分 船东提单 Master B/L 
无船承运人提单 NVOCC B/L 货代提单 House B/L 
按提单签发时间划分 预借提单 Advanced B/L 倒签提单 Anti-dated B/L 顺签提单 Post-dated B/L 
按提单格式划分 全式提单 Long Form B/L 简式提单 Short Form B/L 
此外,还有舱面货提单、最低运费提单、并提单、分提单、交换提单、过期提单、电放提单等。 
(二)指示提单、记名提单与不记名提单的性质及注意事项 根据收货人抬头方式分类,提单可分为指示提单、记名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1、指示提单 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填写凭指定(To order)或凭某某人指定(To order of ×××)字样。这种提单是一种可转让的单据,出让人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将提单转让给受让人而无须征得原提单签发人,即承运人的同意。 如果提单的收货人一栏只填写To order,则称为托运人指示提单或空白指示提单,在托运人未指定收货人或受让人之前,货物所有权仍属于托运人。在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托运人就是以议付银行或收货人为受让人,通过转让提单而取得议付货款的;
如果提单的收货人一栏填写了To the order of ×××,则称为记名指示提单。在这种情况下,由记名的指示人指定收货人或受让人。记名的指示人(×××)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贸易商等。由于指示提单既转让方便,有一定的流通性,又比不记名提单的安全性强,所以它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提单。 
2、记名提单 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已具体填写收货人名称的提单。提单所记载的货物只能由提单上特定的收货人提取,或者说承运人在卸货港只能把货物交给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提单指定的以外的人,即使该人占有提单,承运人也应负责。这种提单失去了代表货物可转让流通的便利,会给贸易商带来很大的不便,所以在国际贸易中使用并不多,一般只在运输展览品、援外物质和贵重物品等不需要转让的货物时使用。银行一般也不愿接受记名提单作为议付的单证。 值得注意的是,各国法律对于记名提单的法律性质的规定是很不一样的。大家应该还记得有两个案例曾引起了法律界的极大关注,一个案例是武汉海事法院审理的江苏轻工诉江苏环球及美国博联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案,另一个案例是广州海事法院审理的江门市金易公司诉以色列以星轮船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案。这两个案件的共同点是承运人都签发了记名提单并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放给了记名的收货人,托运人因未能收回货款而起诉。两个法院分别适用了美国法律和多米尼加共和国法律进行判决,却都驳回了托运人要求承运人承担货款损失的诉讼请求。 因此,作为进出口公司应该了解,对于记名提单能否作为物权凭证的问题,即便在中国也是有争议的,在不同的国家,则更会有迥然不同的规定。实践中,正确的作法是,除非货款已收回或已决定放弃通过控制物权来确保收取货款,在出口业务中,应慎用记名提单。实在不得不使用时,应考虑可能出现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不记名提单 指提单收货人栏内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只注明提单持有人字样,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流通性极强,但如果发生提单被窃或遗失时,很难区分非法获得提单者和提单的善意受让人,极易引起纠纷,所以不记名提单的风险很大,建议在国际贸易中尽少使用。
 (三)船东提单、无船承运人提单与货代提单的性质及注意事项 根据提单签发人可分为船东提单、无船承运人提单和货代提单。
 1、船东提单,是指由船公司直接签发的提单。持单人可以在目的港直接向船公司凭单提货。 
 2、无船承运人提单,是指无船承运人和发货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接受托运人委托接受货物而签发的提单。无船承运人有权签发提单,同时对全程运输负有责任。 
 3、货代提单,是指由货代签发的提单,需要在目的港的指定代理或分公司换取船东提单。这种货代提单并不具备海运提单物权凭证的性质。 其弊端一是在目的港会产生换单费,二是如进口方要求出口方使用进口方指定货代,在信用证条款结汇的情况下,进口方与货代勾结可以骗取货物,由于货代公司没有实际运输货物的能力,而为了运输货物,只能再与具有运输能力的船公司签订实际的运输合同,获得真正的海运提单并应将此提单交给卖方,但是有些货代并不按规则操作。这样,在运输一笔货物时,就会产生两套运输提单。国外进口商委托此类船代,目的往往是为了从船代手中套取货物的提单。买方在开立信用证时,又会增加一些苛刻条款,使得卖方制单时稍有不慎便无法结汇。卖方虽然掌握货代提单,但由于货代提单并不具备海运提单物权凭证的性质,这样实际上已经货款两空。事发后,当卖方追究货代责任时,往往已是人去楼空。因此为防范此类情况的发生,建议出口商最好使用船东提单,坚决杜绝接受货代提单,以确保货款的安全回拢。现在大部分船公司不接受货代提单提货。 
(四)顺签提单、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的性质及注意事项 根据提单签发的时间可分为倒签提单、顺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1、倒签提单 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完毕后,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提单。当货物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若仍按实际装船日期签发提单,托运人就无法结汇。为了使签发提单的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相符,以利结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提单上仍以信用证的装运日期填写签发日期,以免违约。 承运人倒签提单掩盖了货物真实的装运时间,是要承担一定风险的。尤其当倒签时间过长时,有可能推断其没有使船舶尽快速遣,因而承担货物运输延误的责任。特别是市场上货价下跌时,收货人可以以伪造提单为借口拒绝收货,并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但是为了贸易需要,在一定条件下,比如在该票货物已装船完毕,但所签日期是船舶已抵港并开始装货,而所签提单的这票货尚未装船,是尚未装船的某一天;或签单的货物是零星货物而不是数量很大的大宗货;或倒签的时间与实际装船完毕时间的间隔不长等情况下,取得了托运人保证承担一切责任的保函后,才可以考虑签发。 
2、顺签提单 是指货物装船完毕后,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的以晚于该票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作为签单日期的提单。承运人顺签提单的做法同样掩盖了货物真实的装运时间,因此也要承担由此而可能产生的风险责任。 
3、预借提单 是指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信用证规定的结汇期(即信用证的有效期)即将届满,托运人为了能及时结汇,而要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前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即托运人为了能及时结汇而从承运人那里借用的已装船清洁提单。 承运人签发预借提单,掩盖了提单签发时的真实情况,构成对第三人的欺诈,将承担比签发倒签提单和顺签提单更大的风险责任。因为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货物能否安全装船、能否全部装船、什么时间装船以及货物装船时的状况如何均不得而知,而提单已经签出,对善意的提单持有人的交货义务已经存在,所以承运人处于被动地位的可能性就会更大。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判例表明,在签发预借提单的情况下,一旦货物引起损坏,承运人不但要负责赔偿货款损失和利息损失,还包括收货人向第三人赔付的其他各项损失,而且还会丧失享受责任限制和援引免责条款的权利。 
(五)电放提单的性质及注意事项 电放提单,是指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注有Surrendered或Telex Release字样的提单、提单副本。 电放提单的产生主要是为了解决目的港货到提单未到的矛盾。一般做法是在船公司收取货物后,托运人向船公司提出电放申请并提供保函,船公司接受申请后向托运人签发电放提单(在已经签发传统提单情况下则在收回以后再签发电放提单);船公司之后马上以电讯方式(包括电报、电传等)通知目的港船代,允许该票货物由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凭身份或者自己盖章后的电放提单传真件提货;等货物到达目的港时,收货人就可以凭身份证明或者盖章后的电放提单传真件向船公司提取货物。 从表面上看, 电放提单解决了货等单问题,但事实上,这一解决方法是以相关当事人的充分配合、善意行事为前提的。由于电放提单并不是提货凭证,不是物权凭证,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提单,托运人手中持有电放提单并不能成为其收取货款的保障。目前还没有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对电放提单加以规范,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明确,一旦电放提单过程没有顺利完成,就非常容易导致纠纷的产生。 在国际贸易货款结算采用汇付或托收时,托运人在已经收取货款情况下使用电放方式比较安全,在没有收取货款情况下使用电放则是给予买方(收货人)充分信任。如果采取信用证方式结算,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电放提单必定不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条款从而构成不符点,开证行的拒付将使卖方无法通过信用证获得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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