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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船舶污染赔偿的良方

  • 发布时间:2014-11-1 4:38:00
  • 阅读次数:23247
  • 编辑:航运在线

  一艘200吨左右的内河小型船舶,按照现行的商业油污险费率,一年的保费需要1万多,而保险公司也许会因船况和船龄等问题拒保。江苏率先开创的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对这样的船的保费是7000元,如果发生油污或化学品污染事故,最高可以得到1000万元的赔付。本月,江苏船舶污染责任险的宣传过渡期即告结束,就要在全省全面推广。而江苏海事局则是这一新生事物的有力推手。

船舶无保险则命悬一线 

  船舶污染风险的发生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一旦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将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而在日常的事故处置中,经常由于设施设备不足、责任人无力赔付的原因,引发诸如污染受害方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巨额治污费用无处落实、水域生态环境难以恢复、船公司失去生产自救能力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据介绍,从事油品、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船舶发生事故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性非常大,污染治理和损害赔偿的责任也非常巨大。根据江苏海事局的统计,仅2000—2008年间,江苏省水域就发生船舶污染事故164起,造成包括清污、事故处理及罚款等在内的经济损失数千万元。而江苏省国内航线尤其是内河运输船舶90%以上都没有任何形式的船舶污染责任保险。

  如果没有污染损害赔偿保险,肇事方极有可能无力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导致污染受害方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船舶污染防治应急监测及反应体系也缺乏必要的经费保障,直接影响到清污工作的展开,还会威胁到水域生态环境的安全和恢复。同时,船公司自身不仅失去再生自救能力,还会把水域污染事故的危害和清污费用负担转嫁给社会和政府。

  江苏是水运大省,通航密度居全国之首。据统计,2008年全省主要港口吞吐量11.5亿吨。仅长江江苏段进出港船舶就达80万艘次,日平均流量2500多艘次。其中,危险品运输量大、品种多、密度高,长江江苏段的170多座危险货物码头,每天有300多艘危险品船舶航行及作业,30多万吨危险货物通过,时刻存在着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的风险。

  长江江苏段是国家南水北调工程东线引水口,是江苏沿江八市的主要饮用水和工农业水源地,有主要饮用水取水口68个,承担着沿江地区90%以上饮用水的供水,一旦发生水体污染事件,后果不堪设想。从江苏水域污染防治的实际状况来看,迫切需要建立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机制。

填补国内船污险市场空白

  解决沿海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问题,是一项综合性的工程,需要从“防”、“治”、“赔”几方面同时入手。正是由于对“赔”这一环节的刚性需求,使得全国唯一的“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在江苏省产生。

  作为水域污染损害赔偿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试行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将一改以往油污事故由政府埋单的被动局面。

  应江苏省政府的要求,江苏海事局从2006年开始,会同当地交通、安监、环保、保监等部门,共同研究建立江苏省船舶污染保险机制。经过一年多的调研摸底和统计分析,他们对发生在江苏水域的船舶污染事故情况有了较全面的了解,在搜集了大量的船东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结合国际上通行的油污损害赔偿运行机制和基本经验,经过与相关职能部门和保险机构的沟通协调,初步形成了建立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意见和方案。

  2008年4月,江苏海事局、省交通厅、省环保厅、省安监局、江苏保监局共同制定出台了《关于积极推进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的通知》,按照“先行试点,逐步完善,建章立制,全面推行”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建立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机制。自2008年11月1日起,江苏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正式实施。

  责任保险就是以经济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就是针对船舶上燃油、载运油品、化学品及其他有害物质泄漏,或者因投保船舶在通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致使被碰撞船舶上燃油、载运油品、化学品及其他有害物质泄漏造成污染损害,依法应当由船舶所有者或管理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据悉,首批实施范围包括在江苏省行政辖区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油船、化学品船(两者都含外省籍船舶)。今后,还将逐步在全省水域的所有船舶上推广实施。

  与以往的保赔责任险相比,江苏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具有多个不同之处。以往国内船舶油污责任保险是作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附加险,船东不能单独投保,而江苏省推行的“沿海内河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是独立的主险,船东可直接单独投保。保险责任范围不仅包括油污染损害赔偿责任,而且也包括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因碰撞而引起对方船舶的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而国际保赔协会和国内的船东互保协会等组织提供船舶责任险,一般对船公司及其船舶有许多资质、吨位、船龄、船型和技术方面的要求,入会门槛高,使得许多国内沿海、内河船舶投保无门。据介绍,由江苏人保、太保、平安和永安四家保险公司共保的“沿海、内河船舶污染责任保险”,一经发售,在一个月内就有1200艘船投保。

示范意义大于保险本身

  沿海、内河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属政策性保险,即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强力推行该保险的实施,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有很大的利益,不仅有利于当前保护水体环境,也有利于未来的可发展持续发展。

  有了这个责任保险,一旦船舶发生污染,直接的利益有三个方面:首先,因为有了经济上的保障,海事部门可以及时的大范围清除污染,及时的减少污染的持续和恢复生态环境。其次,此举将非常有利于船舶尽快恢复航运生产,另外,它还非常有利于政府应急反应体系机制的建立,及时安排人员、力量、设备进行清除污染。

  同时,该险种的产生可以提高船公司的自身安全管理能力,防止该公司所管理的船舶造成泄漏和污染,而且管理水平越高,安全成本越低。通过买保险可以提高税费专业服务机构的能力,有利于政府的有关部门,包括海事部门转变职能,集中精力做好船东服务,也有利于整个航运市场机制,包括安全生产机制的建立。更为重要的是,它将提高全社会环保的意识。

  政策性保险是政府大力提倡,在困难的时候政府资金可以支持的。沿海、内河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既有别于强制保险,也有别于自愿保险,而是属于政策性保险,实行保本微利的原则。制订费率时充分考虑了船舶的吨位、类别、船龄、船公司规模、航行区域等等情况,充分体现了在不同因素差异下,船东所应享受的差异化费率。费率制订后报保监会备案,严格按照条款执行,以保护广大船东的利益。

  赔偿的保额分别设置,是根据油污的程度或者化学品污染的程度,设定在100万到3000万之间。一般是1000万元左右。通俗地解释,当出事船舶造成河面污染以后,打捞清障等等的费用,交7000元的费用一般可以得到1000万元的赔付。而且,船舶驶离江苏境内,保险依然有效。关键是,其带来的示范效应也许将超过保险意义本身。

来源 中国水运报

交流中心
wsyandy2011-7-27 13:29:39
与其苦苦追寻船舶污染责任赔偿的良方,不如好好研究如何防止污染发生的措施。虽然说船舶污染发生的风险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ISM 修改后,2.2引入了风险评估,而我们的NSM为何有名无实,可笑,这便体现了我们的体制和文化的差异,而“良方”跟“防范措施”这本身就是一个矛盾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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