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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绕航对承运人保险合同项下权利的影响

  • 发布时间:2010-4-25 4:29:00
  • 阅读次数:4307
  • 编辑:航运在线
    1.船舶险
    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船舶绕航,保险人有权解除责任。但是在协会船舶航次保险条款中规定,在绕航的情况下,保险单不会自动终止(held covered),被保险人需要在知情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同意保险人提出的修改承保条件和增加的保险费。
    早期船舶险基本上以航次为主,现在绝大多数投保定期保险。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没有上述航次保险中航程变更的条款,但是有保证条款,对船舶的航行区域进行限制,但是并不是针对绕航,因此,在定期保单下,船舶绕航并不影响船东在保险合同下的权利。
    2.保赔责任险
    以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保赔险货物责任下有关绕航的规定为例,除非董事会另作决定,或会员在入会船发生绕航前就有关绕航的保险得到了经理机构书面确认,并以此为限,本协会对入会船发生绕航所引起的或因绕航的后果而产生的责任、开支和费用不负赔偿责任。目前几乎所有的保赔协会的保险条款都有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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