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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盗预防和保险问题

  • 发布时间:2014-11-3 1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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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航运在线
前言
海盗Pirate,指在公海上对其他船舶施加非法暴行和掠夺财产的暴徒。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盗” 定义为: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对下列对象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或者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以及教唆或故意便利上述行为的任何行为。1992年国际商会和国际海事局将海盗行为定义为:“登船意图实施盗窃或任何其他犯罪,以及为实现该行为意图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一.国际海盗问题
1.传统意义上的海盗
海盗持凶器或枪械登轮,盗窃船上的货物,造成船舶的损坏,或人身的伤害,这种风险通常包括在船壳机器险和保赔险承保的范围内,而不属于战争和罢工险,也不容易买到单独的海盗险。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船舶保险条款”第一项“责任范围”(一)“全损险”条款的第4款中,明确规定承保: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者海盗行为的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二)“一切险”条款中,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指海盗)所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责任和费用。但是,上述保险条款中并不包括支付海盗的赎金。由于“马六甲海峡Straits of Malacca”的海盗并不劫持船舶和索取赎金,所以仍然属于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内。
2.索马里的海盗
2009年索马里海盗攻击了95艘船舶被攻击,54艘船舶被劫持,670名海员被扣为人质。各国海军提供的护航遏制了部份海盗活动,但并未显著减少海盗活动。索马里的海盗不盗窃也不杀人,他们只要赎金,而且赎金的支付往往是秘密的,因此,非传统意义上的海盗风险,即海盗索要赎金的风险,一般商业保险公司是不接受保险的。
 
二.海盗风险与赎金
被索马里海盗劫持的船舶,得到安全释放的平均时间需要45天。在这段船舶被劫持不能继续航运的期间,燃油和物料仍然在消耗,航程的延迟可能会引起船上货物的损坏,最终造成收货人的损失,租船的租金将受到损失,船员及其家属也会造成精神上的痛苦。
1.海盗与恐怖主义
恐怖主义有多种定义,包括出于政治目的的暴力或暴力威胁、炸弹袭击、绑架、暗杀。恐怖主义和海盗的关键区别在于不同的动机和目的。前者是出于政治动机而导致人员的死亡、伤残和物质的损害;后者则是为了获取个人的经济利益而使用暴力,夺取和扣留财产和人员。目前在索马里海域劫持船舶的行为,仍然是被看做海盗行为而不作为恐怖行为, 赎金的支付并不与反暴力恐怖相冲突。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这一区别是根本性的,因为由于海盗行为引起损失的保险责任不是除外风险,而恐怖主义则是除外风险。从2005年起在保赔协会战争险的条款中,明确地规定由恐怖活动造成的损失除外。
与此相反,一般战争险承保的范围包括恐怖活动的风险,但是海盗责任险除外,亦不包括
赎金的赔偿。
2.海盗赎金
为了不使船舶遭受损坏、不使船员遭受伤害,以及不使船上的货物遭受损失, 而船东不得不向海盗支付他们所索取的赎金。目前,赎金的数额可能会达到300万美元,加上与海盗谈判的费用和安排支付赎金的费用,总共的费用可能会高达600万美元。
3.赎金的组成和性质
海盗赎金可分为两部分:一是船舶和船上所载货物(如果是租船,应该还包括租金的利益)的赎金,二是船员和船上旅客的赎金。船舶和货物(如果是租船,应该还包括租金)的海盗赎金,被认定为共同海损费用,而由船货(租金)各方以其获救财产的价值来分摊,这一解决办法已普遍被航运和保险界所认可。
但是,由于船员和旅客与船和货性质的不同,其中还有可能是出租船员的问题,而且他们不属于共同海损调整的范围,其生命价值也难以估计,所以赎金数额的确定,以及支付赎金后船东从何处能得到补偿,仍然是个有争议的问题。不过一般人认为,有关人员的赎金应该由保赔协会来承担。从以往海盗劫持船员索要赎金的数额来看,每个船员赎金的平均数不低于20万美元。
4.各国有关法律对赎金的规定
我国《海商法》对海盗赎金问题没有涉及。荷兰《海商法》第699条共同海损第一项规定:“为从。。。海盗手中索回或者赎回船舶或货物,而给以他们的任何物品,。。。应该一律认为是赎金,是为了船舶和货物的利益而付出的”。《德国商法典》第706条规定:若海盗同时劫持船、货和人质而支付的赎金,即使有解救人质的目的,此赎金也可以纳入共同海损,而由船舶、运费和货物共同来分摊。根据英国法律向索马里海盗支付赎金并不违法,并不违反公共政策。
随着时代的变迁,海盗的行为方式也发生了变化。两百年以前,海盗们捕获船只是为了掠夺船上的货物或占有船舶。而如今,索马里海盗对船舶和货物本身并没有多大的兴趣,他们劫持船舶只是为了向船东或相关利益方索取赎金。赎金的金额往往低于船货的总价值,而且一旦赎金到手,海盗就会放船放货。因此,此种情形下,被海盗劫持的船舶和货物,无法以构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的损失,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三.保险公司承保的海盗风险
1.海上货物运输险中有关海盗风险的赔偿责任传统海盗行为引起的财产损失,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属于国际“协会货物(A)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 - ICC(A)”项下“特殊附加战争险special additional War Risk”的承保范围。
根据“海牙、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Hague-Visby Rules”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海盗风险大部分可以并入船舶提单和租船合约中。规则第二条c款规定,海盗归入“海上风险perils of the sea”, 和规则第二条f款,包括“公敌行为Act of Public Enemies”。当然,要看船东是否已经克尽职责来保证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是适航的。其次,要看船舶是否已经错误地偏离了平常的航线而发生了绕航。
 2.船壳机器险中有关海盗风险的赔偿责任在保险公司承保的船舶财产险,即“船壳和机器险Hull & Machine – H&M”中,是有相关海盗风险条款的。如果船舶以及船上的货物被海盗损坏或弄沉,都可以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3.保赔险中有关海盗风险的赔偿责任
从1980年起,由海盗造成的损失是包括在保赔险承保范围内的。这些责任可能多半涉及人身伤亡、海员替换和遣送、海员和乘客财物的损失。船员被海盗击伤或杀害,船东有责任向其家属赔偿的抚恤金,就可以向保赔协会索赔。因为船东有过错或过失而应承担的责任中,协会还可能会对水域污染、沉船打捞、货物损失和共同海损分摊等方面负责赔偿。
马六甲海峡和毗邻区域海盗的保险责任,只是国际保赔协会集团通常处理索赔案件中的一部分,但是在近期保险协会集团的会议上,他们打算修改有关承保这类风险的条款。例如:如果海盗事件涉及使用“战争武器”,则保赔协会将有可能不予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有些专门承保战争险的保险公司将有可能把海盗险作为特殊列明的风险来承保。
 
4. 保赔协会的通融赔付
赎金也不是保赔协会承保的风险,协会对赎金有明确的除外责任条款。但是,如果赎金在依据其他保险单条款项下无法获得赔偿,又不能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补偿时,经保赔协会董事会的决定,有可能依据施救费用条款或统括条款,从协会获得赎金的赔偿。如果发生对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恐怖行为的争议时,则由协会董事们做出最终协会是否赔偿的决定。但这都是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而个案解决的。因为船东互保协会本来就是一个非营利性的船东组织,保险费取之于船东用之于船东。互保协会不仅可以更直接地与政府和军方联系,报告紧急情况,寻求及时援救,还可利用其遍及全球的分支机构和通讯代理网络,及时协助会员船东处理此类突发事件。
5.海盗赎金的保险
为了弥补支付赎金的额外损失,船东应该考虑购买“绑架和赎金保险Kidnap and Ransom K&R”,这一保险可以保证偿还船东所支付的赎金和有关费用。此外,还包括在运送赎金过程中赎金可能会遗失的风险,特别是当船东通过一个“中间人middle man”来支付赎金的时候。
在伦敦保险市场上可以买到海盗赎金险,例如在劳合社,不过因为保费太高,很少有人购买。在我们国内也没有一家保险公司愿意承保,因此在我们国内是买不到这种保险的。
国际保险经纪人“达信保险经纪公司Marsh”,最近推出一项针对索马里海盗劫持船舶风险的特别保障产品。此项保险的被保险对象为:在被保险船舶上的所有人、单船或整个船队、以及船上货物。承保的航程为:单航次或事先宣布航线的多航次(按年度计算)。承保人的赔付责任为:赎金包括运送过程中丢失的赎金,以及附加费包括运送赎金的费用,还有租船人的租金损失。
 
四.赎金与共同海损
按照我国《海商法》第193条和《200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A对共同海损的界定,共同海损必须符合下列要件:危险须是同一航程中的财产所共同面临的,采取的措施须是有意而合理的,财产的牺牲和费用须是特殊的,采取的措施须是有效果的。由于船东支付海盗赎金一事可以满足构成上述共同海损的几个要件,因此赎金可以作为“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GA”来处理。
根据英国法,支付合理的赎金通常可以从船壳保险保险的“施救费用sue and labour expenditure”条款下得到补偿,或者由于船上载有货物,可以作为共同海损的损失来分摊。.
对于船舶和船载货物遭遇共同海上风险的船东/承运人,可以宣告共同海损,事后船东支付给海盗的赎金,也就可以通过共同海损理算获得分摊补偿。这一原则已经得到了英国法院的支持。共同海损的分摊人为对航程具有经济利益的人,如船东、货主、还可能包括租船人。如果因为船东违反运输合同而造成的共同海损,船东无法从货主那里获得共同海损分摊时,保赔保险人应负责承担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
但是,由于在海盗赎金的构成中,有时会涉及到船员和旅客的赎金,因此赎金的理算与普通共损的理算不太一样,最终船东如何按不同的保单向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保赔协会要求赔偿,这些都是新问题,目前各国的保险公司和有关法律法规方面还没有一个比较合理和统一的操作模式。
 
五.船东、船长和协会的反海盗措施
 船东应该为预防海盗采取特别的准备和适当的预防措施,尽可能地减少船舶被劫持的风险。国际保赔协会针对索马里海盗制订了《最佳管理实务BMP guide》,为航运通过“亚丁湾Gulf of Aden”和索马里Somalia海域的船舶,提供如何来做好计划和操作实践的一本很重要的参考资料。该资料还会不断地修改和更新。
(一)船东和船长防海盗
1.船长防海盗
按照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The Converntion on the Safty of Life at Sea –SOLAS”第34条第1款的规定,当船舶遭遇海盗袭击时,应该由船长负责全面指挥与海盗周旋,因为船长的决定将影响到船舶和船员的安全,以及环境的保护。
船舶途径特别危险海域时,船长需要对船舶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例如:对船员进行必要的防海盗的训练,确保在海盗尚未登轮时,尽可能地阻止海盗的攀登。事先配备必要的防卫设备,在海盗登轮后能有效地进行防卫自身的安全。当进入危险海域前能积极联系周边海军的护航。在船甲板上配备监视附件海域的设备,以便及时采取预防措施等。   
2.船东防海盗
当船舶遭遇海盗时,船长务必立即向船东报告(船舶经营人、租船人),船东应如实向船舶保险人(包括船壳和机器的保险人和保赔保险人)和货主报告,尽快与本国和/或船旗国政府取得联系,与有关国际组织如国际海事组织取得联系,争取获得他们的帮助,及时完成与海盗的谈判,争取尽可能低的赎金,尽早解救船舶、货物和船员,使船舶航程得以延续。
当出租船须通过亚丁湾和非洲之角区域时,船东对船舶的指示和控制权,取决于租船合同的性质即航次租船还是定期租船,以及相关的租约条款。同时,大多数海盗条款明确规定,租船人应当为指示船舶驶往海盗风险区支付附加保费及其他费用。现在使用最新制定的海盗条款,试图保留船东依情形可以拒绝出租船舶驶往海盗风险区域的权力。
船长和船公司应该及时做好共同海损的宣布,收集船载货物货主的共同海损担保和货物价值证明,以及其他有关共同海损文件,以便日后共同海损的理算。共同海损担保的文件有,货主的共损担保函、共损协议书、不可分离协议和货物价值单等文件,或共损保证金,以及必要时船东行使货物留置权等。
(二)协会防海盗
1.协会的《最佳管理实务》
2009年2月国际保赔协会编辑了针对索马里和亚丁湾局势的《最佳管理实务》。《实务》可供船东参考,同时该《实务》仍在不断地修订。其他国际行业协会如 “OCIMF石油公司国际海事论坛”、“ICS国际航运公会”、“BIMCO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 和“Intertanko国际邮轮船东协会”也为船东出版了全面的海盗指引供船舶和船东使用。协会的网站还提供了一些有用的信息。
    针对索马里和亚丁湾局势提供宝贵协助和信息的其他组织有:“非洲之角海上保安中心MSCHOA”、属于“英国海运贸易组织UKMTO”的“英国驻迪拜海上贸易操作中心”、“欧盟海军部队EUNAVFOR”和“国际海事局IMB”。他们的联系方式见《实务》。建议将途经索马里和亚丁湾区域船舶的船东,按照协会所推荐的《实务》,进行计划编制、航次安排和报告的程序行事,这些都已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特别是必须确保遵守《实务》中推荐的两阶段登记程序。
如果船舶遇袭,船东应当遵循《实务》所列程序,并应按照《实务》指引同UKMTO、MSCHOA和IMB协调。同时船东也应当遵循船旗国指定的程序。在进入海盗风险区前和通过海盗风险区的过程中应向船东/船长提供《实务》,并确保船东/船长遵守《实务》。如果船舶遇袭,船长/船员应遵循推荐的通知和反应/躲避程序。尽快通知能够帮助及早协调海军来支援遇袭船舶。
船东应尽力保证船舶不受损坏,船员不受损伤,货物不受损害或灭失。万一发生了上述问题,应该尽可能地从保险公司那里得到足额的补偿。
2.国际保赔协会的忠告
   国际保赔协会在综合分析了海盗成功劫持船舶主要原因的基础上,向船东提出以下几点预防海盗的建议:
(1)       船舶干舷低 – 障碍物和篱笆墙可以有效地防止海盗的袭击。
(2)       船舶航速低 – 至今没有航速在15节和以上的船舶被成功地袭击。
(3)       不适当的计划和规程。
(4)       明显的警惕性不高,或者自我保护措施不足- 在拂晓和黄昏时,特别要提高警戒,大部分的袭击发生在这个时候。
(5)       船舶反映迟钝 – 大部分被击退的海盗是由那些事先有计划和经过训练的船员们有效的抵抗而打跑的。
(6)       当船舶从新获得自由后,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应当始终记住收集有关证据,以便日后向保险公司进行保险单项下的索赔,和防备来自第三者的索赔。
(三)其他防范海盗的措施
1.船舶配备警卫
对于船上配备安保人员,其本身没有保险限制或禁止规定。经适当培训胜任的人员可以很好地协助和提高船上安保程序和反应。对于安保公司的选择应当尽到合理注意和尽职的义务。
2.船上配备武器
目前大多数国家和行业,包括集团内各协会的观点都认为船员和船上安保人员不应配备武器。其理由是,未经培训或正确培训的人员使用武器本身存在风险,配备武器会使人身伤害风险提高,以及这么做会鼓励武器使用升级,以及使用更有威力更军事化的武器。同时也需要考虑到船旗国和港口国对船上武器的限制、许可证要求或禁止性规定,例如在英国《轻武器法》中的禁止和许可规定中,就扩展适用于英国船旗船舶。然而现在,有一些国家积极支持船上采取武力安保的压力也越来越大。美国现在就有对美国船旗船采取该措施的最新动向。
3.船上配备武装警卫对保险赔偿的影响
如果船上配备武装警卫,这对保险赔偿的影响程度,可能要根据损失和原因个案而定。这要看船上配备武装警卫是否违反船旗国或港口国的法律,或者其他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果船东违反了有关法规,则就有可能影响到保险的赔偿。另外,船东应当确保船上配备安保人员,不会令船东违反《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中设备安全证书的要求。
 
六.国际反海盗
1.第八届亚欧峰会共议反海盗近年来,海盗问题给全球贸易和安全带来了愈来愈严重的不安定因素,尤其是对亚欧海运航线、对海洋运输的可持续性构成了重大威胁。2009年是海盗事件数量持续增加的第三年,打击海盗已成为全球性的问题。
为此,今年10月4日,布鲁塞尔举办的第八届亚欧峰会重点讨论主题之一是国际反海盗问题。为了提高此次亚欧峰会对这一主题的认知度,比利时驻华大使馆、欧盟驻华代表团、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于9月21日在北京召开了“第八届亚欧峰会:反海盗研讨会——亚洲和欧洲的新合作机会”。    
2.国际保赔协会集团防海盗会议
“国际保赔协会集团The member associations of the International Group of P&I Clubs –IG”成员提供的船东责任保险,.承保了世界远洋船队90%的份额。不久前,国际保赔协会集团召开了预防损失措施的会议,会上发表了有关船舶预防损失的建议和进一步明确了保赔协会通常有可能提供给船东协会所能承保的风险,其中包括船舶通过“马六甲海峡Strait of Malacca”的风险。损失预防措施是协会董事会关心的重点,是协会集团为了提高船舶安全航行而广泛收集的资料库。
另外,协会董事会还审议了协会是否充分承保有关海上风险的情况,以及协会附加马六甲海峡和世界范围内协会战争险的情况。
同时,协会集团还提供了协会“特别战争险条款 Special War Risks P&I Cover”,它包括“恐怖活动风险terrorism risks”, 其最高赔偿额为“五亿美元USD 500 million”。这项特别战争险依赖于再保险市场的情况,协会将有可能随时声名保单承保的除外地区,除非追加保费。目前所有在马六甲海峡和新加坡附近地区附近的港口,以及航行通过该地区的风险都包括在协会特别战争险范围内。
协会集团密切关注着海上风险和再保险市场的变化,尽可能为船东提供省钱和有效的保险。协会欢迎船东提供在马六甲海峡地区更为安全的措施。如果发生海上安全形势极大的恶化,最终将影响保险条件和保险费率。
3.三大航运巨擘联手反击海盗
《贸易风》9月22日报道, 世界三大航运巨擘已经联手反击索马里海盗。马士基航运公司、地中海航运公司和达飞轮船公司已同意共享反海盗措施和政策信息,以努力减少船舶遭受袭击的风险。马士基航运船舶管理部门负责人索伦?安德森表示,该公司将相互对照“防海盗须知”,以减少对他们在亚丁湾和印度洋航行船舶的威胁。三巨擘在声明中称,海盗问题不可能一夜之间解决。当务之急是海军力量实时有效的行动,同样重要的是海盗行为必须受到严惩,即要建立健全起诉海盗的适当法律框架。
4.海军护航
总部设于伦敦的”海上保安服务公司GoAGT”创办人戴维斯称,船东只需为每艘船舶每航次支付29,500美元费用,即可获得也门海军随船护航,是首次有国家海军向驶经亚丁湾商船提供收费护航服务。另外,不久前,英国怡和保险公司呼吁船东,为驶经亚丁湾商船制定完善的投保策略。欧盟海军在亚丁湾设立“国际推荐航行通道IRTC”,并在有关水域为商船护航和巡逻。中国、俄罗斯和伊朗海军现时已各自组织护航舰队,保护各国商船驶经亚丁湾水域,而部分国家亦容许他国商船加入护航船队,但他们并不收取护航费用。
德国 “Taipan”号轮,在今年4月曾被索马里海盗狙击,船上海员当即躲进密室中,及后得到荷兰海军协助才成功解围。
5.船东聘用武装保安
利比里亚船舶注册处建议船东聘请私人保安部队,并向船东列举出建议聘用的私人保安公司。
“德国船东协会VDR”发言人约翰斯日前在汉堡表示,尽管德国船东已遵循各项建议规避海盗,却仍不断遭受索马里海盗袭击,船东界已为海盗问题感到困倦。德国轮船公司Komrowski执行董事霍格早前透露,旗下一艘频繁来往亚丁湾的集装箱船“Taipan”号,已于日前弃用德国旗,而转挂利比里亚旗,方便为该船在租予以星航运驶经亚丁湾水域前,聘请伦敦的私人海上保安公司的武装人员登船护航。
 
6. 武装护航人员击毙海盗
  商船雇用武装警卫在通往红海航线上,担任警戒已是少部分船东正在进行的工作。据外电报道,一名东非海盗在东非海岸水域,被一艘商船上的武装警卫开枪击毙,成为自索马里海盗袭击商船事件以来,第一宗海盗被船上护卫人员枪杀的事件。
根据“欧盟海军EU Navfor”的消息称,商船“Almezaan”号,挂巴拿马旗,由一家在圣文森特及格林纳特注册的公司拥有。该轮曾经在东非海岸海面上两次遭遇到海盗团伙,在第二次接触过程中,武装警卫和海盗交火,欧盟海军一架直升机闻讯后,赶到加入围击海盗,成功拘压了7名海盗。
上述报道是否会令海盗的暴力行为升级或事件变得复杂化,目前难以预料,但这肯定会刺激海盗在海上袭击的赌注,且这类事件涉及的法律等问题乃尚待解决。
当前西非海域几内亚湾等区域海盗行为开始猖獗,这与这个区域经济向好贸易增加有关系,一些国家和船公司也为此感到头疼,海盗问题应该还是个长久的航运保险话题被广泛关注。
 
资料来自 孙鸣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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