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连海事法院案例《宿某等人与杨某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调解案——渔业互助保险社参与高效化解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成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该案依托大连海事法院与辖区渔业互助保险社建立的联动化解机制,精准对接人身损害纠纷化解需求,充分发挥了渔业互助保险社的专业优势,以及法院在纠纷化解中的主导作用。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杨某雇佣陈某到其所有的渔船上担任船员。同年4月25日,陈某在作业时意外落水溺亡。事故发生后,陈某亲属宿某等人与杨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陈某亲属主张陈某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要求杨某赔付106万元,而杨某则以“船员工作属高风险职业”且另有合伙人为由,仅同意支付部分赔偿款项。加之受雇主责任险理赔流程限制,赔偿款需要先支付至杨某账户,陈某亲属对资金安全存在严重担忧,双方矛盾彻底激化。2024年10月15日,陈某亲属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
【多元解纷破僵局】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合理的赔偿金额和保险理赔的支付机制障碍两方面,同时考虑到陈某亲属因陈某去世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及时开展调解更有利于纠纷实质化解,也能更好缓解陈某亲属的生活困境,故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依托联动机制,搭建调解桥梁。法院依托与渔业互助保险社建立的联动化解机制,及时与为本案渔船承担雇主责任险的渔业互助保险社某分社(以下简称某保险分社)取得联系,邀请其作为第三方参与调解。某保险分社作为船舶保险的承保机构,熟悉理赔流程及船员权益保障政策,且与杨某存在直接业务关联,具备推动纠纷化解的独特优势。
二是保险利益让渡,破解支付障碍。经充分了解案情后,法官认为本案的处理难点在于杨某提出的“保险理赔款需先到船主账户”的流程限制。据此,法院与某保险分社充分协商,促成保险利益让渡协议:由杨某与某保险分社签订《保险利益让渡协议》,将雇主责任险项下100万元保险利益直接让渡给陈某亲属,其中45万元指定支付给陈某母亲,55万元指定支付给陈某女儿。某保险分社直接将赔偿款汇入陈某亲属账户,可避免款项经船主中转可能引发的二次纠纷,确保赔偿款“直达”受害船员亲属,彻底消除了亲属的信任顾虑。
三是强化沟通交流,促成实质和解。法官与某保险分社工作人员通过研判案件,结合同类案件判决,说明106万元诉求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合理性,同时解释保险理赔限额与船舶实际运营成本,引导陈某亲属理性调整预期。针对杨某,法官通过解释《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明确船主对船员工作安全的保障义务,同时通过某保险分社说明主动履行赔偿对降低保险风险、维护行业信誉的意义,从而平衡双方的利益诉求。最终,历时一个月,成功促使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解纷要旨】
本案系典型的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具有损害后果严重、责任主体复杂、理赔流程繁琐、矛盾易激化等特点。大连海事法院的实践,为同类纠纷化解提供了宝贵经验:通过与渔业互助保险社建立的联动化解机制,引入渔业互助保险社参与调解,弥补法院在涉渔保险、行业惯例方面的知识盲区。调解过程中,针对保险款流转难题,法院指导签订《保险利益让渡协议》,将雇主责任险赔款直接支付至船员亲属指定账户,以“直达支付”消除信任壁垒,既保障受害方权益,又降低船主履约成本,成为化解僵局的关键举措。法院通过释法明理,既释明法律义务,又兼顾行业实际与当事人困境,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此次案例成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是对大连海事法院涉渔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充分肯定。下一步,大连海事法院将持续深化“法院+渔业互助保险社”联动解纷机制,不断创新涉海纠纷化解模式,为守护渔民合法权益、服务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