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及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是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的强制性国际标准。被保险船舶在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实施方面违反ISM规则,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可构成船舶不适航。若此种不适航与船舶搁浅全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保险人依法不负赔偿责任。
案例名称:某有限公司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由: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
关键词:民事、海上保险合同、船舶适航、安全管理体系、ISM规则
案例索引:一审上海海事法院(2019)沪72民初463号民事判决(2021年3月 9日)、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沪民终359号民事判决(2022年 6月10日)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入库编号:2023-10-2-230-002
入库时间:2024.02.20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44条第1款第1项
裁判理由节选:
“从涉案船岸沟通情况看,“某S”轮由没有船舶管理资质的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航运保险运营中心某有限公司船东直接运营管理,船舶备件、船舶修理、船舶货运安全等都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航运保险运营中心某有限公司的控制之下,作为船舶管理人的明进公司某船舶管理顾问公司从未出面,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和实际的管理情况脱节,导致船舶在发生主机故障时,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航运保险运营中心某有限公司无力按照ISM规则的要求,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不能在任何时候对船舶所面临的危险、事故和紧急情况做出正确的反应,使机损事故一步步演变为搁浅全损事故。
综上,“某S”轮在涉案航次开航时在技术方面和安全管理体系方面均不适航,且船舶不适航是导致其搁浅的原因。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航运保险运营中心某有限公司作为船舶所有人,对“某S”轮直接运营管理,对以上适航性方面存在的问题显然是明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注:以上案例内容来源于人民法院案例库,仅为相关案例观点和法律知识的梳理,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