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 EWHC 1837 (Comm)
前言:
英国《2015年保险法》下的“公平提示义务”,在责任认定和救济途径方面对保险人相对严苛。新法生效近十年,近日英国高等法院罕见地作出有利于保险人的判决,对后案可能产生深远影响。
案情概述:
原告(被保险人)从事废金属贸易,于2008年向被告(保险人)以固定费率投保租家责任险,承保风险包含因租船运输货物而产生的相关责任风险。投保时原告对货物的描述符合IMSBC公约C类货标准,并连年续保至2022年。
自2008年到2020年的12年期间,货物从未发生火灾。然而在2020年5月至2021年10月短短的18个月期间,集中发生了5次小型火灾,其中3次发生在船上,2次发生在码头堆场。这些火灾并未引起严重损失,也未委任火灾专家分析原因,且原告从未将这些事故告知被告。
2022年6月23日,装载于“LOWLANDS MIMOSA”轮的货物再次起火,此次火灾导致船舶受损严重,被认为是货物中可燃性杂质导致。船东向本案原告(租家)提出索赔,原告遂向被告提出保险理赔请求。被告认为原告违反了英国《2015年保险法》下的公平提示义务,2022年续保的合同应无效。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关于被保险人在《2015年保险法》下需要公平提示的“重要情况”,其认定标准与之前法律无异---谨慎的保险人定约时想要顾及的情况。以原告在2008年初次定约时对货物的描述来看,此类货物属于IMSBC规则下的C类货,即“既不易流态化也不具有化学危险的货物”,可视为相对安全的普通货物。原告主张按照业界常识,被告应当知晓货物中可能含有1%杂质及易燃特性。法院则认为虽然此类货物存在少量杂质在所难免,但并无证据表明1%的杂质含量或其他比例的易燃杂质含量被业界普遍接受,也无充分证据统计业界运输此类货物发生火灾的客观频率。
因此法院认为依据2008年定约时原告的陈述,被告只会认为这是火灾风险很低的货物。然而,2020年5月至2021年10月集中发生的5次火灾,表明货物状况在此期间发生重大变化。法院对此认可被告专家(IG某协会资深承保人)的观点,以上情况对一个谨慎的保险人而言,属于其定约时想了解的重要情况,尽管这5次小型火灾被很快扑灭且并未引起索赔。综上,法院认为原告在2022保险年度续保前未将以上重要情况告知被告,违反了公平提示义务。
救济层面,保险人若想在《2015年保险法》下主张合同自始无效,需举证“若知晓该重要情况则根本不会订立合同”,否则将适用该法附件1中规定的其他救济形式。这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保险人代表出庭举证,若干先例也警告保险人会可能会为自身利益而“讲故事”。本案中,被告代表(该司高管)表示如知晓货物近期存在高度自燃风险,其根本不会考虑做这一单生意。对此,法院结合本案案情,认为被告代表的陈述真诚合理,且被告专家的观点也增强了被告陈述的可信度,即理性的承保人在这种情况下不会再以相同或任何其他条件续保。
综上,法院判原告违反《2015年保险法》下公平提示义务,以致2022年续保合同无效,被告相应退还保费。
简评:
英国《2015年保险法》下的公平提示义务,要求保险人定约时更加主动地去查询信息以判断与承保风险有关的重要情况。另在救济层面,保险人若想主张合同无效也需举证若其早知存在该重要情况,将根本不会订立合同。以上变革在主观层面对保险人提出了较高要求,也是双方容易出现争议的地方,一般需要保险人代表和/或双方专家出庭接受交叉盘问。考虑到英国法院目前提防保险人“讲故事”的谨慎态度,出庭人士的遴选可能会对案件走向起到关键影响。
另需注意的是,IG协会现行条款普遍排除适用《2015年保险法》中涉及“公平提示义务”救济的有关内容,即救济层面可能仍然适用《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及相关权威先例。因此对于向IG协会投保的被保险人/经纪人而言,定约时宜更加谨慎地披露有关信息。
来源:梁健 海事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