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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苏某保险公司等诉香港某船务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 发布时间:2026-9-23
  • 阅读次数:166
  • 编辑:航运在线

  基本案情

  澳大利亚萨某公司在中国境内采购一批宠物用品后,先后通过A轮、B轮从中国福州港海运至澳大利亚悉尼港。上海某货代公司和某运输公司分别就全程运输出具无船承运人提单和海运单,两份单证均记载收货人为澳大利亚萨某公司。实际运输货物的A轮、B轮船舶所有人分别为香港某船务公司、新加坡某轮船公司。货物运抵悉尼港后,经检验发现因集装箱破损导致货物进水受损。货物保险人澳大利亚苏某保险公司在按保险合同约定向澳大利亚萨某公司赔付部分货损后,取得代位求偿权,与澳大利亚萨某公司共同作为原告诉至上海海事法院,请求出具无船承运人提单的上海某货代公司、A轮船舶所有人香港某船务公司连带赔偿货物损失。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上海某货代公司业已注销,其股东香港某货运公司承诺承担未清偿债务,法院依两原告申请变更该股东为被告,并追加出具海运单的某运输公司、B轮船舶所有人新加坡某轮船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裁判结果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涉及内地、香港、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多方主体,法律关系复杂,且部分被告存在送达障碍。立足上述情况,法院秉持如我在诉、实质解纷的理念,创新探索“诉讼调解+临时仲裁”分层递进、协同解纷新模式,实现纠纷一揽子高效化解。

  一是精准排除程序障碍,依法变更、追加被告,厘清事实脉络,为后续事实查明、责任认定和调解工作奠定扎实基础。

  二是准确把握主要矛盾,先行调解兑现合法权益。

  对责任相对清晰的某运输公司,法院追加其作为被告后迅速组织调解,促成两原告与其达成和解并即时履行,高效兑现原告的部分权益,降低各方解纷成本。

  三是充分释明诉讼风险,创新引导临时仲裁,实现纠纷终局化解。

  针对两原告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剩余争议,法院全面梳理案件程序障碍与实体争议后,向各方充分释明诉讼风险,并敏锐识别两原告与香港某船务公司均符合在我国境内申请临时仲裁的条件,在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基础上,将纠纷引导通过临时仲裁解决。各方在临时仲裁程序中高效达成和解并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嗣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对全部被告的起诉,法院裁定准许。至此,这起涉及多方境外主体、原本可能因送达障碍而耗时漫长的复杂纠纷,仅历时数月即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主动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构建多元协同海事解纷机制、支持临时仲裁制度创新的生动实践。案件典型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创新“诉仲对接”解纷模式,拓展涉外纠纷解决路径。

  本案中,法院突破传统诉讼单一解纷思维,创造性构建“诉讼调解+临时仲裁”多元协同解纷机制,实现诉讼与仲裁功能互补、有序衔接,有效降低跨境解纷成本,缩短纠纷处理周期。该模式为临时仲裁制度与海事司法的协同衔接探索了可行路径,为主体多元、法律关系复杂的国际海事争议提供了一揽子高效解决方案,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范本。

  二是主动支持临时仲裁实践,彰显司法开放包容立场。

  当前,临时仲裁制度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其实践探索亟需制度支持、举措创新与经验积累。法院立足涉外涉港当事人对灵活高效解纷机制的现实需求,主动引导当事人选择临时仲裁方式解决部分争议,为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的发展积累了有益经验,向国际社会展现了中国司法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支持仲裁发展的开放姿态,有助于增强境外当事人选择中国作为争议解决地的信心。案件最终以和解方式圆满化解,赢得了中外当事人高度认可。本案的创新探索,为完善现代多元海事争议解决体系、打造国际海事争议解决优选地,积累了有益的先行经验。

来源:上海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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