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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商法》提升旅客赔偿限额!

  • 发布时间:2026-7-17
  • 阅读次数:220
  • 编辑:航运在线

  一、告别“同命不同价”:赔偿标准大幅提升

  过去,国内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与国际海上旅客运输适用不同的赔偿限额标准,同样的伤害却可能得到不同的赔偿,被司法界称为“同命不同价”。

  新修订的海商法彻底终结了这一局面,统一了国内与国际海上旅客运输的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并将赔偿标准大幅提高。

  根据新法第115条,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从46,666计算单位提高至175,000计算单位,翻了近四倍。自带行李、车辆和其他行李的赔偿限额也同步提升,增幅均在一倍以上。

  同时,承运人与旅客可约定的免赔额也相应调高——车辆免赔额从117计算单位提高至300计算单位,其他行李从13计算单位提高至135计算单位。

  二、 强制保险:每艘客船都必须“上保险”

  过去,法律对海上旅客运输的强制保险制度规定尚不充分。一旦发生重大海难,承运人可能无力赔付,旅客权益难以保障。

  新法第125明确规定:“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应当对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进行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保证。”

  三、直接索赔:旅客可以直接找保险公司要赔偿

  第127明确规定:“旅客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请求,可以直接向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提出。”

  新法还进一步明确了保险人的抗辩权利:“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丧失本章规定的限制赔偿责任权利的,不影响其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援用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有权以损害是因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故意造成的进行抗辩,并有权援用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除破产或者清算之外的理由进行抗辩。”

  一方面,旅客的索赔通道更直接、更高效——出了事不用等船公司先赔,直接找保险公司就行。另一方面,保险公司的合法抗辩权利也得到了保障,制度设计更加平衡。

  四、适用范围扩大:邮轮旅游纳入法律保护

  此次修订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变化——新法第105条明确将“客轮、邮轮”纳入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调整范围。

马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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