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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误入国内养殖区类事故-责任划分

  • 发布时间:202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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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航运在线

  船舶误入国内养殖区类事故时有发生,事故可能造成养殖筏架损坏、养殖物灭失等损失,船东很可能需同时面对多个养殖户集中索赔逼迫船东现场赔款及大船被小渔船激进围住阻拦开航等焦头烂额的事宜。该类事故涉及大量法律问题及后续保险理赔方面的处理,本文特着重阐述其中一个要点“责任划分”,以提醒船东朋友注意。

  一个近期发生的案例是,A轮在中国东南沿海航行,当地时间夜间,本轮航线附近有多艘锚泊船,距离均很近,船舶在找相对宽裕的空档,向港口方向驶进。因代理给的养殖区均已标在海图上,船舶计划穿越的空挡处看起来没有养殖区和渔网区,目视瞭望也是发现较少闪光,误以为只是少许浮网,遂接近附近抛锚船的空挡穿过去,忽然主机停止工作,怀疑是螺旋桨缠到渔网,为了防止船舶漂航,船上紧急抛锚,先把船定住防止碰撞危险,并报告交管抛锚及锚位,交管告知锚位附近显示有渔网。去船尾观察,发现船尾有渔网绳索缠绕,船体附近有黑色浮球,有绳索绞进螺旋桨,船舶四周全是渔网。船舶随即安排水下清理割除渔网,但陆续有小渔船围在大船附近,阻拦修理方清理割除渔网。船舶无法安排修理,主机又完全失去动力,不但在遭受船期损失,而且船舶及人员都面临危险。多家养殖户第二天开始陆续向当地海事报案,船东人员被召集前往现场与养殖户现场进行索赔处理谈判,谈判中双方就事故责任比例问题发生争议。

  船舶进入养殖区造成损害,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船舶侵权范畴。由于《海商法》未对船舶触碰养殖设施的侵权责任作出专门规定,应当定性为一般意义上的侵权行为,此类纠纷主要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渔业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指引进行裁判,核心是“航行权”与“养殖权”的冲突,划分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即根据船东与养殖户双方是否履行法定及合理注意义务、是否存在过错,来确定责任比例。如果养殖方在船舶进入养殖区时存在过失,则应相应地减轻船东的责任。

  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责任时需综合考量以下关键因素:1. 养殖区合法性(是否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养殖证“双证”);2. 养殖户是否履行警示义务(是否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照明设施);3. 船东是否履行安全航行义务(是否遵守航行规则、保持瞭望、使用合格导航设备);4. 事故成因(如船舶失控、极端天气、导航误差等);5. 养殖区是否位于禁养区域(如港口、航道、海上安全作业区等),等等。

  养殖户的核心义务:① 养殖行为合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和养殖证;② 在养殖区边界设置明显、有效的警示标志(如浮标、灯标),尤其在夜间或能见度差的环境下需保障警示效果;③ 不得在禁养区域开展养殖活动,等等。违反上述义务即构成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

  船东的核心义务:① 严格遵守海上航行规则,保持正规瞭望,及时发现并避让养殖区;② 确保船舶导航、通信设备正常运行,准确掌握航行轨迹;③ 遇到紧急情况(如失控、极端天气)时,采取合理避险措施,等等。船东未尽到上述义务,导致船舶进入养殖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典型的责任划分及判例是,养殖合法+双方均有过错,养殖户未设置有效警示,船东同时存在航行过失,法院根据过错程度划分责任(如主次责任、同等责任):

  (2018)鲁民终1716号

  青岛万通海运有限公司与荣成市百裕丰海水昆布有限公司、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海上养殖损害责任纠纷

  养殖方过失 - 未设警示标志;未发布航行通告、航海警告

  船方过失 - 未经过交管VTS同意进入沿岸通航带;海图有标识该海域存在养殖区,但是未尽到瞭望义务

  责任比例(船方:养殖方) 50:50

  2019)鲁72民初1780号

  烟台市隆海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东岳运贸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养殖方过失 - 未设警示标志;未发布航行通告、航海警告

  船方过失 - 未配足船员、未正规瞭望

  责任比例(船方:养殖方) 60:40

  在发生此类事故后,建议船东尽快与保险及经纪方面取得联系,保险理赔人员将从专业角度提供建议并协助处理此类案件。

来源:李川 诺亚天泽保险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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