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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人身伤亡损害保险可分为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海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海上工伤保险。
一、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责任保险
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性质上,该保险属于责任保险范畴;在赔偿计算上,如果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直接向受害人支付保险赔偿,从受害人从船舶所有人等可获得的人身伤亡赔偿金总额中应包括保险人根据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合同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即船舶所有人等仅向受害人支付人身伤亡赔偿金总额与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之间的差额。
二、海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海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遭受海上意外伤害为保险条件的保险。在性质上,该保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在赔偿计算上,受害人从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偿金,不影响船舶所有人等的赔偿责任,而不论海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由受害人自己投保,还是由船舶所有人等投保。这种做法符合《保险法》第46条的规定的精神,即:“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三、海上工伤保险
海上工伤保险,是一种特殊的人身伤亡损害保险,是指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船员等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并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的保险。
来源:连越律师邓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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