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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的“仓到仓”应该怎么理解?

  • 发布时间:2026-8-4 15:09:00
  • 阅读次数:60
  • 编辑:DANE
 
  国内一家企业A公司从泰国进口了10万吨木薯干,交易条款卖方FOB,国内公司投保了一切险。不日,货物运抵国内港口,国内公司得知部分货物因船舱漏水受潮,便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派员定损,确定了部分受潮货物,后经双方沟通,同意将所有货物拍卖处理,由保险公司负责拍卖事宜。一家广州公司竞拍得手,但是因广州公司手续问题,始终未能提货。而货物本身,在码头露天堆放超过了两个月,全部发霉变质,最终广州公司弃货。

  A公司损失巨大,便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全部货物损失。道理是明摆的,第一,双方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期间是仓到仓,而案涉货物还没有卸到仓库里面呢,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期间;第二,保险公司找的买家也不靠谱啊,导致货物一直没有卖掉,损失扩大的那部分,也是保险公司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仓到仓,不能机械的理解为到达被保险人指定的仓库,尤其是在本案中,国内公司已经同意拍卖货物,不会再运往自己的仓库;所以,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在国内公司同意拍卖的那一刻开始,已经结束。第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的减损义务不因保险人参与处置受损货物而转移至保险人,被保险人仍应根据货物特性,妥善保管并处置受损货物,以防损失扩大,而且本案中的保险公司也没有收取费用,不能由其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定损部分及部分码头费用,对后续的货物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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