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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管理流程与保障追偿

  • 发布时间:2026-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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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航运在线

  前言

  共同海损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海事制度,因日常实务中适用概率较少且分摊机制复杂,导致其在大众乃至不少业者心目中自带神秘色彩。随着国际航运业务的不断扩大,有关共同海损的案例也逐渐增加,近几年我们公司协助客户成功处理了多起复杂的共同海损案件,积累了不少经验。今天我们特别编译了Gard保赔协会这篇文章,带大家走近它,了解它。大家如果有疑问或需要加深了解的,可以随时联系我们。

  共同海损是海商法中最古老的法律原则之一。它是一项横平原则,用于在海上航程中涉及的财产所有者中,分摊为避免发生危及整个航程的危险而做出的特殊牺牲或产生的额外费用。本文将解释共同海损的运作机制、如何管理相关流程,以及船东从宣布共同海损到最终获得分摊补偿期间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尽管共同海损依法适用,但运输合同通常会并入《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以规范各方权利如何调整。该规则A.1条对共同海损定义如下:

  “There is a general average act when, and only when, any extraordinary sacrifice or expenditure is intentionally and reasonably made or incurred for the common safety for the purpose of preserving from peril the property involved in the common maritime adventure.”

  (只有为使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财产免遭危险,有意且合理地作出任何特殊牺牲或支付额外费用时,方能称为共同海损行为。)

  可能导致共同海损情况的示例:

  搁浅

  火灾

  碰撞

  机械故障

  做出牺牲或承担费用的一方(此类行为均为有意为之),可向其他各方追偿相应份额。追偿金额应根据航程结束时所保全财产的价值确定。

  通常存在风险的财产包括:

  船

  货物

  燃油

  集装箱

  运费

  例如,如果为了挽救航程而抛弃货物,货主可向船舶所有人及其他处于风险中的财产所有人追偿。同样,如果搁浅的船舶为脱浅并抢救货物而产生拖带或救助费用,船东可向货物及其他处于风险中的财产所有人追偿分摊费用。

  宣布共同海损:何时以及如何宣布

  共同海损(GA)可在任何时候宣布。但应在货物交付前宣布,否则船东可能无法从货方获得共同海损担保,因为此时船东将不再能对货物行使留置权。

  船东通常会指定一名共同海损理算师,协助进行共同海损担保的收取并出具共同海损理算报告。为确保货物放行,货主需提供共同海损担保。此外,若货物已投保,则需向货物保险人收取共同海损保证;若货物未投保,则需向货主收取现金保证金。

  共损理算人将委任一名共损检验员,以客观评估为保全同一海上航程而产生的特殊费用或牺牲。

  构成共同海损的费用和/或牺牲的条件:

  必须是异常巨大的牺牲或支出。

  必须是为了公共安全的利益而产生的。

  为保护同一海上航程免受严重且迫在眉睫的危险而采取的行动。

  必须是故意的、合理的,并取得一定程度的成功。

  共同海损牺牲和支出的例子

  共同海损牺牲包括:

  抛弃甲板上货物或卸掉过载的货物;

  在试图将船舶重新浮起的过程中,造成的机械和/或船底损坏以及设备损失;

  因货物被抛货而导致的运费损失。

  共同海损费用通常包括以下费用:

  救助;

  减轻船体重量,以便使其重新浮起或进行维修;

  为安全完成航程所必需的维修;

  为进行航行安全所必需的维修而强制卸货;

  避难港的滞留费用;

  进出避难港的费用;

  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向海盗支付赎金以释放被扣押的船舶和货物。

  然而,因延误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失或损坏不构成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理算人通过纳入所有允许的共同牺牲和费用来制作共损方案,确定获救财产各自的净价值,以及相关方的共损比例。

  征收共同海损担保和共同海损分摊

  从货方处获得的共同海损担保,即由货主提供的、由其保险人提供担保的共同海损担保,该担保包含签署方的承诺——在共损调整完成后会支付相应分摊款项。

  根据《约克-安特卫普规则》D条(该规则通常被纳入所有提单和租船合同),在引发共同海损行为的处理过程中,不考虑是否存在过失问题,但各方仍保有针对该过失的法律救济权利。如果运输合同排除了对相关行为的责任,则一般不视为本条意义上的过失,索赔人通常仍有权获得共同海损分摊。D条的实际效果是,航程各方可在无需考虑谁有过失的情况下解决紧急情况并收取共同海损担保,而过失问题将在后续阶段另行解决。

  因此,如果因船长的疏忽驾驶导致碰撞,并且为防止船舶沉没而必须将船搁浅,则船东很可能有权向货物方请求分摊为重新浮起船舶所必需的拖带或救助费用。这是因为根据《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第IV条第2款(a)项,在适用这些规则的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对疏忽驾驶不承担责任。然而,如果运输合同受《汉堡规则》约束,则承运人无法以疏忽驾驶作为抗辩理由,因而很可能无权获得共同海损分摊。

  保赔协会保险人的作用

  保赔协会保险人通常为以下索赔提供保障:

  因船东违反运输合同而无法从货物或其他利益方追偿的共同海损分摊费用;

  由于船舶在标准船壳险保单下投保不足,因此根据船舶的船壳险保险(包括任何超额责任保单)无法追回的共同海损分摊。然而,此类保障仅在协会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在特定情况下提供保障时方可获得。

  通常情况下,准备一个共损方案(以及随后的诉讼)可能需要数年时间。因此,当船东追偿分摊款项的努力已失败或在无重大延误的情况下难以成功时,保赔协会可在适当情况下自行决定向船东预付资金,但前提是船东需提供反担保,以确保保险人日后有权追回该笔预付款。

  救助:管理流程及相关费用

  当需要进行救助时,强烈建议船东立即联系其保险人。经验丰富的海上保险公司及其法律和其他顾问将针对船舶遭遇的具体情况,提供最佳合同选项的建议。劳合社公开格式(LOF)是一种历史悠久且广为人知的救助合同,但并非适用于所有救助情形,因此有必要探索其他更具成本效益的合同选择,例如残骸雇佣(Wreckhire)、残骸拖带(Wreckstage)、拖航雇佣(Towhire)、英国拖航合同(UK Towcon)等。

  保险公司将确保技术合格的代表尽快赶赴现场,监督救助作业,而救助公司通常也会每日报告进展。然而,建议船东及其保险公司与救助公司保持密切合作,并与其总部及现场人员保持定期联系,以确保及时、高效且经济地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保护船东在共同海损分摊追偿中的利益

  尽管某些共同海损情况在因果关系和事件顺序方面较为简单明了,但许多情况则十分复杂且技术性强,涉及船舶设备或机械的故障或操作不当,或货物自燃、自爆或发生功能失常。因此,这些情况往往引发争议性的技术争论,各分摊方(尤其是货主)可能对共同海损分摊金额提出异议。

  当货物以船舶不适航为由拒付货款时,船东可依赖保赔协会的保障作为后盾。然而,强烈建议船东对事故前后发生的所有事件进行每日记录;若出现技术故障,应保留所有受损的机械部件或可能起火的货物残骸,并保存事故发生前后的技术、维护记录、船级社报告以及制造商报告。这将有助于船壳险保险人、共同海损理算师、保赔协会及其各自的技术和法律顾问查明事故的真实原因,确保正确追偿。

  船东应吸取的经验与最佳实践措施

  共同海损情况通常属于紧急事件,不仅对船员构成挑战,也对船东以及受事故影响的岸上人员带来困难。尤其重要的是,必须全力支持船员及其他直接参与的相关人员。

  船东通常是共同海损情况的主要处理方,但他们应充分利用并积极与保险、法律和技术顾问合作。专业的海上保险和保赔协会保险公司已处理过多种共同海损及相关情形,能够就必要步骤提供专业指导。

  证据在处理和善后船舶共损事故时至关重要,而未能保留的证据往往很快就会消失,尤其是在事故发生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情况下。船东应尽可能详尽地记录所有相关流程,并保留关键文件,包括制造商报告和技术评估、报价单与招标文件、维修账单、船级社报告、货物记录、甲板日志和机舱日志等。如有疑问,请咨询您的保险公司。

来源:诺亚天泽保险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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