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新闻
船名:“瀛昌”、“林海5号”
案件编号:(2000)沪高经终字第367号
争议焦点:
保险责任-直接损失-第三者责任-列明风险
事实部分:
1997年8月23日,舟山海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的“瀛昌”轮在长江与“林海5号”发生碰撞,造成“林海5号”沉没。因“瀛昌”轮投保的是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保险公司同意对“林海5号”轮船价320万元、货价176.5万元按责任比例赔偿,但拒赔因“林海5号”沉没而引起的清理航道费用。由此引起诉讼。
法院意见:
上海市高院对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航道清理费用争议较大,于是请示最高院。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造成第三者船舶沉没而引起的清理航道费用是否属于直接损失的复函》中回复指出,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船舶沉没而引起的清理航道费用不属于直接损失,亦不属于保险责任。故本案中保险公司对此项费用无需赔偿。
案件编号:(2000)沪高经终字第367号
争议焦点:
保险责任-直接损失-第三者责任-列明风险
事实部分:
1997年8月23日,舟山海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的“瀛昌”轮在长江与“林海5号”发生碰撞,造成“林海5号”沉没。因“瀛昌”轮投保的是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保险公司同意对“林海5号”轮船价320万元、货价176.5万元按责任比例赔偿,但拒赔因“林海5号”沉没而引起的清理航道费用。由此引起诉讼。
法院意见:
上海市高院对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航道清理费用争议较大,于是请示最高院。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造成第三者船舶沉没而引起的清理航道费用是否属于直接损失的复函》中回复指出,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船舶沉没而引起的清理航道费用不属于直接损失,亦不属于保险责任。故本案中保险公司对此项费用无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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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幸存者2023-6-21 17:4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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