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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下的货物索赔

  • 发布时间:2014-11-2 8: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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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航运在线

海运提单下的货物索赔:诉权以及取得实质赔偿的能力并不取决于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

 

本案是双方第八次将原告的诉权问题提到了仲裁庭和法庭面前。这起旷日持久的诉讼源于一票2004年从泰国运至尼日利亚的袋装米货物。Churchgate作为收货人在卸货后从其银行处取得提单,并对船东Pace提出了货损货短的诉讼。

The Pace (No.2) 一案是关于Pace对仲裁裁决提起的上诉。该仲裁裁决判定,Churchgate作为提单的合法持有者拥有诉权,且有权就货物短少取得实质赔偿(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货物所有人是第三方,因此Churchgate并没有遭受任何实际损失)。

在本案判决中Burton法官对于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以下简称《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第2(4)条适用范围的讨论值得关注。虽然该条款自1992年起就已存在,却一直没有得到司法界的关注。

 该判决并没未制造新法,但就以下几点在英国法下作出适时提醒:(i) 提单下的诉权并不取决于货物的所有权;且 (ii) 提单下拥有诉权的一方,尽管由于其并非货主而未遭受任何损失,其仍有权为了实际遭受损失那方的利益行使其诉讼和获取实质赔偿的权利(而实际遭受损失的货主可能在该诉讼中没有提出诉请)。

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和诉权

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定了提单项下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诉权。第2(1)(a)条规定提单的合法持有者应当被转让并享有运输合同下的一切诉权,如同视其为合同的一方。

2(2)(a)条赋予提单合法持有者诉权,而不论其是否占有货物,前提是其在提单失效前根据合同安排成为提单的合法持有人。

2(4)条规定如下:

对适用本法的任何文件而言

(a) 对于与该文件相关的货物享有任何利益或权利的一方由于运输合同的违约而遭受损失或损害;但是

(b) 上述第(1)小点适用于该文件以至于关于违约的诉权由另一方享有,

该另一方应有权为了遭受损失或损害方的利益而行使该些权利,其行使权利的范围应等同于由遭受损失或损害方直接行使

因此,第2(4)条使得无货物所有权却根据第2(2)条获有诉权的提单合法持有者有权为了实际遭受损失却没有诉权的那方行使转让于其的该些权利。

背景事实

Pace Shipping Co Ltd v. Churchgate Nigeria Ltd (The Pace) [2010] 1 LLR 183一案的判决中,Teare法官支持了仲裁庭早前(第二次)的裁定,认定Churchgate拥有诉权,理由是其为提单的合法持有者。该案例为法院如何适用第2(2)(a)条规定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子。简言之,法院判定甚至是一张已失效的提单(即,提单已用完,例如货物已凭保函而非提单进行了交付)可背书转让给其他方,只要该其他方是根据货物交付前达成一致的合同或其他安排成为受让人的。

基于本案事实,尽管提单是在被用完后背书转让给Churchgate的,其仍拥有诉权,原因是Churchgate是根据货物交付前达成的销售合同成为提单持有者的。

在随后(第三次)的裁决中,仲裁庭需要解决的问题是Churchgate是否是货物的所有人且事实上其是否遭受了损失。

仲裁庭的结论是,尽管Churchgate并非货物的所有人,作为拥有诉权的一方其有权享有实质赔偿。

然而,Churchgate并未明确根据第2(4)条主张其是为了遭受损失的实际货物所有人的利益而提出索赔。基于此,船东随后对第三次裁决表示反对,理由是Churchgate提出唯一的主张是以其自身名义和权利提起诉讼,而非根据第2(4)条提出任何索赔,且此等索赔现已过时效。仲裁庭以多数决定驳回船东的抗辩,并认定Churchgate无需根据第2(4)条提出主张。

Pace向法院提出的上诉中,Burton法官需要考虑的问题是:Churchgate根据第2(4)条就第三方损失的诉权相对于其根据《海上货物运输法》第2(2)条就其自身损失的诉权而言是否构成一个独立的诉因。如果是的话,Churchgate根据第2(4)条提出的诉讼将会由于未在开始时被提出而超过时效。

商事法庭的判决

Burton法官认为Churchgate作为提单合法持有者并未提出独立的诉因。法院认为Churchgate提出的是其自己的诉因,但是其是根据该诉因为了实际遭受损失的第三方的利益而获得赔偿。《海上货物运输法》第2(4)条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诉因。Churchgate提出的索赔请求或获得的赔偿到底是基于其自身的损失或实际受损失方的损失亦或是两者的结合,这一点并不重要。

法院认为,尽管当提单持有者为了第三方利益而寻求赔偿损失(无论直接或间接)时无需明确依据第2(4)条提出主张,但此等索赔仍然需要列明详细内容,以便对方可提出任何对抗第三方的有效抗辩或在必要的时候要求进一步披露。在本案中,虽然Churchgate很晚才意识到其应根据第2(4)条提出主张,但这并为对船东造成任何损害,因此法院支持了仲裁庭的裁决,判定Churchgate有权获得实质赔偿。

评论

该判决为法院会如何适用第2(4)条提供了很好的例子。第2(4)条将诉权独立于财产权,而把对提单的合法持有作为考虑的相关因素。

即使Churchgate作为提单的合法持有者可能根据第2(2)(a)条拥有诉权,如果其自身并未遭受损失,在没有第2(4)条规定的情况下,其最多也只能获得名义上赔偿。

英国法的一般原则是:如果一方根据合同起诉,例如根据运输合同提单,该方仅可要求赔偿其自身损失而非其他方的损失。这意味着: (i) 拥有诉权的提单持有者将发现其自身无法要求赔偿损失,且 (ii) 实际拥有货物并遭受损失的那一方却因为无权直接在提单/运输合同项下起诉船东而陷入无法向船东索赔的困境。第2(4)条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2(4)条通过允许拥有诉权却并未遭受损失的那一方为了遭受损失或损害那方的利益以等同于其自身行使该些权利的范围来行使权利,从而避免了上述可能出现的不公正结果。

对原告而言这将是更加直接的追索权拥有诉权的一方可以直接向船东提起诉讼,而无需实际遭受损失那方首先向拥有诉权的那方提出诉讼,然后由该方基于追偿请求或要求追偿的确认之诉而向船东提出诉讼。

这一判决同样强调了正确提起诉讼的重要性。即使在程序较为宽松的仲裁环境下,这一点也很重要,因为这可以避免日后的争议,例如由于某一特定诉因未被提出,导致原告被认定未提出主张、或未能充分提供索赔的详情和/或超过时效而丧失获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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