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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ER OUT”航次租船合同下的滞期费责任:如何解释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

  • 发布时间:2014-11-3 10: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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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航运在线
 

London Arbitration 1/12, LMLN 3 August 2012

本仲裁案涉及船东向租家索赔因卸货港等待泊位的迟延所引起的时间损失。

背景

本案双方签订了一份航次租船合同,自波兰运送钢条至安哥拉罗安达。在运输途中,船舶在苏格兰又装载了一票货(下称“苏格兰货“)。船舶停靠罗安达港抛锚后,出具卸货准备就绪通知(NOR)。此后不久,上述苏格兰货卸在了一个私人码头。此后,船舶不得不等上11天才有合适的泊位可供卸载涉案租约下的货物。靠泊期间,卸货作业因等待装载货物的卡车被耽误了共10个小时。船东主张,在卸完上述苏格兰货之后因等待泊位以及因等待卸货卡车所耽误的时间损失,应该由租家来承担。

本案租约由双方达成的订租确认书和租家签署的金康94格式租约构成。涉案争议,主要源于订租确认书与金康格式租约的相关内容存在冲突。订租确认书包含这样的条款“Freight eur 72,50 pmt free in lsd/liner out under hook”(黑体着重强调) 。“Liner out”通常是指运费包括卸货港的卸货费用。“Under Hook”在卸货作业中,通常是指船东/托运人将于船边安排卸货。

仲裁庭的意见

仲裁庭认为本案订租确认书中的条款与租家签署的金康租约格式租约存在“根本的冲突”。一方面,订租确认书就装运港的装卸时间计算和滞期费作了规定,但没有类似条款针对卸货港。此情形结合上述“Liner out”条款,清楚地表明船东应该负责安排卸货,包括等待泊位的时间,尽管该等待时间并非在卸货作业过程中产生。另一方面,根据金康格式条款,在卸货港应该有NOR和装卸时间,从而租家也有相应的义务,且若租家违反该等义务,也可能产生相应的赔偿责任(即滞期费)。

仲裁庭认为上述该等条款冲突无法协调一致。故此,仲裁庭认为,唯一合理的合同解释在于认定订租确认书中载明了当事人最确切的意图,从而在金康格式条款与其冲突时,应当以订租确认书的内容为准。此外,这种解释也与订租确认书中的规定相符,即“其他条款按照租家签字的金康94格式租约,并按照主条款(即订租确认书)的内容作相应的逻辑修改…”。据此,仲裁庭认为本案中船东基于等待泊位的时间损失索赔不能成立。

然而,就本案中因等待卸货卡车的时间损失,船东索赔成功。仲裁庭认为,订租确认书条款中的“under hook”的含义是指一旦货物放置于码头护板(在本案中应指卸载于卡车上),则船东的责任即告终止。从该时点开始,应由租家负责移走货物,自此,任何因迟延提供足够的卸货卡车造成的时间损失也应当由租家来承担。租约本身未就卸货港约定滞期费率,因此相关的损害赔偿应当按照卸货当时的市场租金率来计算。然而,仲裁庭根据双方有关装运港滞期费(载于订租确认书)的约定以及船东用以证明其遭受损失的证据,最终裁定按照装运港的滞期费率每天10,000欧元计算损害赔偿金。

仲裁庭认为,即便其关于订租确认书和金康格式租约之间冲突的认定是错误的,本案中船东在罗安达抛锚时出具的NOR也是有瑕疵的。船舶在出具NOR时尚未准备就绪,因为上述苏格兰货尚未开始卸货。就本案而言,船东需要出具新的NOR,但船东未能做到这一点。因此,基于这第二层理由,船东在本案中就其等待泊位的时间损失的索赔也不能成立。

The tribunal further held that congestion or occupation of a berth was not covered by the exceptions in the following charterparty clause:

仲裁庭进一步认为,在如下的租约条款中,泊位拥挤或泊位被占用并不属于例外情形:

“因下列原因[原文误述为“条款”]而引起的时间损失不应计算在装卸作业时间内,即战争、叛乱、骚乱、民众暴动、政治骚乱、暴乱、罢工、驳船、拖船工人或其他必需的作业(运输、交付、装运或卸载上述货物,无论部分或是总体)人员的停工、恶劣天气、海关或当局其他机构的介入,或者火车运输的部分或全部停运,或者租家无法掌控的任何其他事由。”

最后一句兜底的用词“租家无法掌控的任何其他事由”应当根据其上文中的语境来解释,而泊位占用或拥挤则不能被视为与前述条款中列出的事项类似。因此,与等待泊位有关的时间损失,在本案中并没有被上述条款所排除。

评论

本案很典型地适用了这样的原则,即在合同是在特别商定条款的基础上订立但同时也并入了某格式条款,而在发生并入条款与特别商定条款之间的冲突时,一般来说则应该以特别商定条款为准。在本案中,“Liner out”仅两个字,但是在与订租确认书中的其他条款一并阅读时,则其实际上是构成对金康格式租约条款中某些义务性条款变更的最关键因素。

仲裁庭对于船东在罗安达锚地出具NOR的认定,尽管并非本裁决的决定性内容,但其裁定遵循了业已确立的判例,特别是上诉法院在The Happy Day [2002] 2 LLR 487一案中的裁决,同时也彰显了在NOR有瑕疵的情况下重新出具NOR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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