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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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承运货物责任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二)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所载货物;
    (四)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
    (五)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货物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赔偿限额  本保险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每次赔偿均实行相应的免赔率,免赔率及办法与基本险第二十一条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