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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分析--小保赔和大保赔

  • 发布时间:2022-4-15 10: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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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Fanny
 
摘要:
    众所周知,国内市场上的沿海内河船舶和远洋船舶的保险安排是有所区别的。对于保赔险而言,沿海内河船舶适用较多的是中国人保制定的《沿海内河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条款》,而远洋船舶则常以保赔协会制定的保险条款为主。协会在处理案件时经常收到会员有关小保赔和大保赔的咨询,本文将通过对小保赔和大保赔进行介绍和对比,以便大家了解何为小保赔和大保赔?两者之间有何差异?

    一、小保赔和大保赔的基本介绍

    1.小保赔和大保赔的定义
    保赔险,即船东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Protection & Indemnity,简称P&I),是一种船东责任保险,承保船东对第三方承担的责任以及因船舶经营而产生的特定费用。在国内航运保险市场,业内人士通常将保赔险分为大保赔和小保赔这两种保险产品。大保赔,一般指保赔协会所承保的保赔险,其风险保障较为全面,所以也被称为full  cover。其主要保赔险条款有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的保赔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船东保赔险条款等。而小保赔一般是基于一些强制保险的要求以及自身风险保障的考虑,从保赔协会的保赔险条款中挑选若干保赔风险而形成的,所以也被称为有限的保赔险。其主要保赔险条款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沿海内河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2.小保赔和大保赔的历史渊源
    1855年,船东为了保障当时标准的船舶险保单不保障的责任(如碰撞责任中的3/4之外的部分)以及1846年英国致命事故法案(The Fatal Accidents Act 1846)规定的船东对旅客承担伤病亡责任,共同成立了第一家以互助保险为形式的保障协会(Protection Club),即“船东互保协会”(The Shipowners Mutual Protection Society),同时也是现在Britannia保赔协会的前身(Britannia Steam Ship Insurance Association)。可见,保赔险最初是一种有限的保赔险,可以算是小保赔。
    自1870年“Westerhope”一案,英国法院判决船东因绕航对船上货物损失承担责任后,船东开始寻求新的保险来保障自身潜在的货物责任,一些保障协会为承保这种货物责任开始单独设立赔偿协会(Indemnity Club)或者将二者合并为保赔协会(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Club)。1874年,汽船保赔协会(Steamship Owners’ Mutual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Association)成立,是世界第一家同时具有Protection Cover 和 Indemnity Cover的保赔协会。然而,相较于如今的保赔协会,其承保的仍然是一种小保赔。
    1967年“Torry Canyon”案之后,保赔协会开始承保溢油污染事故的责任。1997年“Nagasaki Spirit”案之后,保赔协会和其他海上保险业成员共同制定了SCOPIC条款,作为对劳氏标准救助合同(LOF)下“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例外条款,保赔协会开始承保对救助人的特别补偿。后来,陆陆续续因为其他事件或者公约规定,国际保赔协会对其保赔险条款不断更新和补充,逐渐形成了现如今对船东保障更为全面充分的保赔险,即大保赔。
    基于保赔险的历史发展可知,由于船东责任的不断变化,保赔协会为持续满足船东对责任保险的需求,从最初仅能承保船壳险以外的碰撞责任以及船上人员的伤病亡这种有限的小保赔,发展到如今基本上能够全面保障船东责任的大保赔。以CPI条款为例,共有25项保赔风险。          
 
二、小保赔和大保赔的承保范围

    1.小保赔的承保范围和赔偿限额
    小保赔的承保范围,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制定的沿海内河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PICC沿海内河船东保赔险条款”)为例,主要承保六大船东责任风险,即人身伤亡和疾病、污染、残骸清除、货物责任、碰撞责任以及施救和法律费用。实践中,有些船东为获取更低价的保费或认为自身风险较为局限,可能只选择人身伤亡和疾病、污染、残骸清除、货物责任这四种风险类型进行投保。
    有些沿海内河船舶的保赔险保单,会规定不同风险的赔偿限额。以协会处理过某租家责任险案件为例,其保赔险保单规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2000万人民币,货损货差赔偿限额1600万人民币,油污责任赔偿限额2000万人民币,人身伤亡赔偿限额22万人民币。一旦发生相关责任事故,保险人按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对船东进行赔偿,而超出部分需要船东自行承担。可见,根据这种承保范围较为局限的小保赔,船东可能会承担较大的赔偿责任。

    2.大保赔的承保范围和赔偿限额
    大保赔的承保范围不仅完全包括了小保赔中所列的六大风险,还包括小保赔中没有提及的其他船东责任风险,如人命救助、改变航线、拖带责任、检疫费用、未能取得的共同海损分摊等等。以CPI条款为例,协会承保的25项保赔风险大致可以概括为:船、货、人及其他这四类风险,相对应的是残骸清除、货物责任、对船员和乘客的责任、油污责任等,这与其他国际保赔协会的保赔险条款基本相同。
    人身伤病亡、货物责任、油污责任,一般是保赔协会赔偿金额最高的三种风险类型。就大保赔的赔偿限额而言,保赔协会是根据相关国际公约或国内法规定的船东责任对其会员进行赔偿的,协会仅规定油污责任的最高赔偿责任为每船每事件十亿美元,对旅客的责任限额为二十亿美元,对旅客及船员的责任限额为三十亿美元。
    需强调的是,无论是小保赔还是大保赔,保赔险是列明风险的保险,保赔保险人只承保条款中明确规定的责任和费用,不是所有的船东责任都予以承保。另外,协会条款还规定除外责任,主要包括两部分——除外风险(Excluded Risks)和除外损失(Excluded Losses)。通常,除外风险包括战争风险、核风险、轻率贸易、制裁风险等。而除外损失则包括入会船损坏、租金损失、特殊作业产生的责任、开支和费用、无纸贸易等。

    三、小保赔和大保赔的对比
    以PICC沿海内河船东保赔险条款(2010版)以及CPI的保险条款为例,将此种小保赔所承保的六大风险与大保赔所对应的风险进行梳理和对比,以便大家更好地理解小保赔和大保赔的区别。

    1.人身伤亡和疾病
    小保赔承保的人身伤亡和疾病,包括对船员、船上除船员之外的其他人以及旅客的赔偿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医药、住院或丧葬费用,这与大保赔基本一致。但小保赔不承保船员遣返及替代费用、个人物品的灭失或损坏、船舶全损船员失业赔偿。另外,如前所述,小保赔还会对人身伤亡和疾病单独规定赔偿限额,其金额一般较低,超出部分还需船东自行承担。

    2. 碰撞责任
    小保赔无触碰责任规定,但大保赔却有触碰责任的规定。小保赔仅承保碰撞事故中他船的污染责任和人身伤亡,且无超额碰撞责任规定。大保赔可以无缝对接远洋船舶的船壳险中关于碰撞责任的除外规定以及超额碰撞责任。以CPI条款为例,其碰撞责任包括:油类或任何其他物质的泄漏或排放(非入会船泄漏或排放)或此种威胁,但不包括对与入会船碰撞的他船及在该他船上的财产的损害;任何不动产或动产或其他财产,但不包括他船或在该他船上的财产;对障碍物、残货物或任何其他物体的移除或处置;人员伤、病、亡、遣返费或替换费用;对于入会船碰撞的他船的救助,根据“保赔协会特别补偿条款”或其任何修订文所支付的补偿。

    3. 油污、残骸清除、货物责任、施救和法律费用
    小保赔承保船舶上的油类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而产生责任和费用,而大保赔承保船上排放或泄露油类或任何其他物质所产生的责任和费用。可见,大保赔的承保范围更广,不局限于有毒有害物质。针对油污责任,小保赔会单独规定赔偿限额但金额较低,而保赔协会的最高赔偿责任为每船每事件十亿美元。

    就残骸清除、货物责任以及施救和法律费用而言,小保赔与大保赔的承保范围基本一致。小保赔一般针对货物责任会单独规定赔偿限额但金额较低,而大保赔是保赔协会根据相关国际公约或国内法规定的船东责任对其会员进行赔偿的,对残骸清除、货物责任、施救和法律费用并无相关赔偿限额规定。

     四、总结
    一般而言,商业保险下的“小保赔”是以营利为目的保险业务,而保赔协会的“大保赔”却是非营利性的,其会员和协会的利益是一致的。“小保赔”的保险保障相较于“大保赔”要窄,“小保赔”不能全面地涵盖船东要面临的责任和费用,很多责任和费用只能由船东自行承担。而实践中有些风险和责任往往是巨大的,船东甚至会被拖陷入破产的境地。
    此外,从事沿海内河运输的船东可能会以沿海内河运输的风险相对较小为由,选择投保保险费用较为低廉、风险保障较为基础的“小保赔”。但实际并非如此,以最常见的货损为例,远洋船舶船东通常可以凭单位责任限制和依据海商法第51条的12项免责进行抗辩,但沿海内河船舶船东须依据《民法典》承担严格责任,往往没有单位责任限制或航海过失及火灾免责的保护。由此可见,从事沿海内河运输的船东面临的风险有时候会更大。
    
    因此建议船东及经营者在选择投保船舶保赔险时,应谨慎评估运营风险,科学制定投保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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