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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险的赔偿原则

  • 发布时间:2008-11-25
  • 阅读次数:2146
  • 编辑:航运在线


    财产保险的根本职能是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从被保险人的角度看,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转移风险。基于此,海上保险合同的最根本原则或者说是首要原则,是“赔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
赔偿原则包括三方面含义,即:

1,及时赔偿原则: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必须及时支付,使得被保险人及时恢复到受损前的经济状况,不致发生经济困境。经济损失能够得到及时的填补,是财产保险的最大吸引力和根本目的所在。相反,保险人不及时核赔则与保险的目的背道而驰,是海上保险法所力图避免的。
 
2,全部赔偿原则: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遭受经济损失时,有权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如果保险赔偿没有完全填补保险范围内的经济损失,保险的作用就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但是海上保险中存在“免赔额”和“不足额保险”,使得被保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不能得到全额赔偿,是属于正常的现象。

3,赔偿实际损失原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要恰好能使被保险人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经济状况,就好像保险事故未发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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