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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会破产吗?

  • 发布时间:2008-12-22
  • 阅读次数:2511
  • 编辑:航运在线
保险公司是企业,因此,同其他企业一样,也会有生命周期,有破产之虞。保险公司经营不善、入不敷出,或者在经营上有重大违规事由,同样可能会导致公司破产或被监管机构撤销。在这次金融危机中,美国国际集团、荷兰国际集团等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具体来看,不仅财产保险公司会破产,人寿保险公司也可能会破产。当然,为了避免这类情况发生,各国都对保险公司的成立、破产给予明确的制度规定,并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行等给予严格的监管。

在我国,《保险法》第87条规定:“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但是,从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保险业恢复以来,保险公司从1家发展到现在的100多家,其间经历了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及这次全球性金融危机,却没发生过一例破产事件。这是因为,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对保险公司的设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申请程序;保险监管机构,也对保险公司的批设采取审慎的态度。例如,规定其最低注册资本金须有2亿元人民币,其组织形式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的股东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并对任职的公司高管人员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和资格审查等。《保险法》还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可见,较高的行业准入门槛、严格的保险公司设立程序以及寿险公司不得解散的规定,从一开始就从法律上保证了公司具备持续经营的能力,保证寿险被保险人利益不受公司非法侵害。此外,保险公司的经营过程,也始终处于国家保险监管机构的严密监管之下。

一旦发生意外,即发生保险公司特别是人寿保险公司申请破产等情况,被保险人也不用担心。除了有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外,我国法律也设定了有关条款来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不受或少受损失。《保险法》第88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或者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说,一旦有人寿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公司的人寿保险合同就会由其他人寿保险公司协议接受。如果其他公司不愿接受,保险监管机构可以指定公司接受。

目前,我国有100多家保险公司,今后保险业市场规模还将不断扩大,我国监管部门与企业都应提高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理。而消费者在投保时,可以选择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公司,选购的保险产品要针对自己的实际需要、符合自身的支付能力,切忌轻信他人误导,盲目冲动。人们还可以多咨询相关研究机构,或委托保险经纪公司办理。总之,这场还未结束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给世界各国上了一堂金融风险课,我们也应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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