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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的保障范围

  • 发布时间:2010-2-14 18:55:00
  • 阅读次数:2221
  • 编辑:航运在线
在过去,随着新的责任不断地加在船东的身上,协会的保障范围也在不断地变化和发展。如果一项新的责任增加了,而它没有被协会保障,那么协会就应该提供对它的保障。国际保赔协会集团通常要对一些对协会条款进行的变更进行讨论,特别是当这些变更影响到联营资金和超额再保险条款时。 

  协会通常提供两种最基本的保险:

  第一类:保赔保障保险

  协会保障会员的七种主要类型的索赔责任——货物(例如由交货短量、货物灭失或毁损引起的索赔);船员(医疗费用,遣送费用,死亡或受伤的赔偿金);碰撞(仅限于索赔中没有被船壳保险所保的部分);固定物和浮动物碰撞(例如对码头的碰撞);对第三者造成的伤亡(例如装卸工、乘客);油污和其它(例如罚款、残骸处理和许多没有包含在别的类别里的其它种类的索赔)。保障范围还包括因调查和处理协会保障范围内事故而产生的费用。

      当协会的赔偿金额超出了国际保赔协会集团的溢额损失再保险合同的限额时,便要对会员征收溢额会费。会员缴纳溢额会费的责任限于根据《1976限制公约》规定的每条入会船的限额。 

  第二类:运费、滞期费、抗辩费

  这类保险保障会员在确立或抗辩不属于第一类保险保障范围的的某些种类的争端时产生的法律费用。第二类保险的保障范围不会延伸到争议的具体金额,仅限于受雇处理事故的律师和其他专家的费用,这种保障通常是无限额的。 

  除了这两种传统的保险,协会还为承租人提供范围非常广泛的保障,同时也为加入第一类保险的会员提供类别丰富的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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